海外特許經銷合同
13.合法
被特許方應自覺合理地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條例或公開法典,或政府對于被特許方在交納稅款、許可費、執照費、注冊費及其他費用或其他源于籌建和業務經營之外的款項的規定。
14.獨立合約人
合同雙方不是也不允許是合資方、合伙人、代理人、服務機構、雇員或委托等關系,除非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否則任何一方無權約束或強迫另一方。特許方無需對由于被特許方引起的債務糾紛而對任何人負有債務責任,除非特許方書面同意償付這筆債款。
15.放棄
對合同雙方在執行合同中出現的失誤或做出的其他選擇或采取的被救措施,均不認為是對合同條款的放棄或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16.非口頭表達
一旦特許方的授權官員接受本合同,則連同其他由授權官員簽署的雙邊書面協議,一起構成了合同雙方間的完整協議。其他說明、條款或協議將不再生效或有效。
被特許方(蓋章):_______ 特許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