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二)
如果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經各方協商,提交促裁機構,按該機構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五十三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有爭議的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方書寫。
第五十六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同時訂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資企業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銷售協議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_______________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資各方各執_________份,合營企業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______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