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八)
4.14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4.15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16 合營的任何一方,逾期未繳付或未繳清合同規定的出資額,該違約方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另外,守約方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可預見的損失。
4.17 延期出資或不出資應承擔支付延遲利息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出資貨幣的折算應以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為準,“繳款當日”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出資日,而不是實際繳款日。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1)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2)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3)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5)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6)董事會會議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5.2 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合營企業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5)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6)合營企業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7)合營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8)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合營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9)合營企業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10)合營企業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1)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2)合營企業的人員培訓計劃;
(13)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3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5.4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