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托管協議
c.審查批準企業留守工作組制訂的資產、債權債務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
d.認為必要時,要求甲方注銷企業;
e.根據實際情況,建議企業采取其它方式進行改制或進入破產程序。
3.3 企業及其留守工作組權利義務
a.負責企業清產核資,編制財務報表及明細,配合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b.托管之前,與留守工作組成員之外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c.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十日內,留守工作組草擬企業資產、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報乙方審查批準;
d.經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組可合法處置企業資產、債權并安置職工;
f.經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組可處理企業的對外債務并由企業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4 甲方須保證企業留守工作組全面履行本協議第3.3條規定之職責。
第四條 托管期限及托管費用
4.1 托管自本協議生效之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為期壹年;
4.2 托管期限內出現《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視為托管終止;
4.3 托管期限屆滿后,甲方.乙方.企業留守工作組共同簽署《企業托管終結確認書》;
4.4 企業托管費用包括:托管機構人員薪酬.企業留守工作組人員薪酬.企業托管期間因善后工作發生的費用;
4.5 除托管機構人員薪酬外,其它托管費用均由甲方或企業負擔。
第五條 法律責任
5.1 甲方和企業應對移交乙方保管的包括財務帳冊在內的文書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5.2 企業對其資產和債權擁有所有權,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5.3 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由甲方享有
5.4 因企業注冊資金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導致的民事責任由甲方以出資額為限承擔。
第六條 其它
6.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之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經____________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局批準之日起生效;
6.3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_________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局備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