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