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有限責任)
5.確定合營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及設立分支機構;
6.決定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7.確定合營公司高級職員及員工的工資待遇,并按中國勞動部門規定,制定合營公司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8.討論決定總經理認為需要提請董事會決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一般在公司所在地召開,也可由董事長決定其它地點召開。
第二十九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應包括各股東方的至少一名董事或代表參加),不足法定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三十條 董事本人如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書面委托其代理人參加董事會會議,代理人在參加董事會會議時,應出具其委托書,并在委托書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參加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他人參加的視作棄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如由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會議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代理人的委托書也一并存檔,作為正式記錄的一部分。需要執行的決議,會后由董事長簽發會議紀要,發給各董事執行。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人,由______方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用并任命,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受聘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實施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公司行政會議,組織經營活動和日常工作;
2.擬定公司的機構設置方案,任免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以外的公司下屬部門機構負責人;
3.擬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4.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方案;
5.按季(或年度)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6.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合營公司對外處理業務,負責簽署合營公司業務合同、協議等文件;
7.對有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及對違反規定的職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可授權副總經理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如因不知情已聘用的,董事會可隨時解聘。
第十一章 勞動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并擬定本公司的具體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