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業A公司特許合同樣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罷工等其它勞資糾紛和暴動,天災人禍,行政機關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
第四十一條 保證
1.加盟店為開業而從金融機構貸款形成的債務,如由總部提供保證或物質擔保時,加盟店和總部必須另簽債務擔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況,加盟店必須向總部提供物質擔保。
第四十二條 保證債務的消除
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如加盟店還負擔著開業之初和此后用總部的保證或物質擔保,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用于購置設備和充作其它費用或因新建、改建而發生貸款債務時,必須即時歸還貸款,解除總部的債務擔保責任。
第四十三條 損害賠償
1.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于最近一年特許金額2倍的損失賠償金。
3.無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規定有無解除權、解約權,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造成事實上合同不能繼續時,加盟店必須向總部賠償相當于最近一年特許金額2倍的損失賠償金。
4.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二年時,第二、三款的損害賠償額,按剩余月數乘以最近一年特許金的月平均數計。
5.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四十五條 連帶保證人義務
連帶保證人與加盟店連帶承擔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擔的一切財務債務。
第四十六條 付保義務
為保障a公司連鎖店事業防止萬一的事故和損害,加盟店須就總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規定的險別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條 受理法院
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律審理時,總部所在地法院為初審專屬受理法院。
第四十八條 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說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四十九條 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愿望,坦誠地協商解決。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后各執一份。
甲方:a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
公司印章:_________ 公司印章:_________
甲方簽署:_________ 乙方簽署: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