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代理合同
第二條 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甲方、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甲、乙雙方結清所有往來款項;
2.乙方歸還甲方提供的資料及機密文件;
3.乙方歸還或按甲方意見銷毀有關甲方品牌的一切標識;
4.乙方取消有關甲方品牌的商業名稱的登記。
十六、違約責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的規定,即構成違約。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一方經對方書面提出改正意見后30天內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十七、其他
第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未盡之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解決須訴至法院裁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