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皮革制品)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所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扣除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凈利潤按投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項基金金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方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發生虧損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用儲備基金彌補或結轉下年度。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缺少資金時,可按“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辦法”向中國銀行或中國的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也可向國外機構貸款,籌措資金時,應考慮利率、期限等條件。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五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合同期滿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繼續合營,可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他的委托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各項情況時,合同也可提前終止;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總額達到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或不能恢復時。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來影響,合營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繼續時。
3.任何一方違反合同,使企業無法經營時。
發生上述情況,合營各方應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礙,避免終止合同。
第五十八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須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提出結業申請證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部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第五十九條 終止合同時,由董事會提出財產清理的方案,報請當地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審核并委托在中國注冊的公證會計師辦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財產,按投資后的比例折分。__________方分得的資金可按“合資法”規定匯往__________。
第六十條 合同終止,清理工作結束,必須向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營業執照,停止一切營業活動。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方,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繼續合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