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投資類合同(精選3篇)
合伙協議/投資類合同 篇1
合伙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二、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普通合伙)。
經營場所: 。
經營范圍: 。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五、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出資評估
1.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天 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時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2.全體合伙人一致確認 方以勞務出資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 元。
七、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八、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九、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公積金 %;
(2)提取公益金 %;
(3)剩余利潤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5.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 各自出資的比例 承擔債務。
6.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7.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十、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十二、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十三、合伙事務的執行
1.委托執行人
(1) 方負責經營管理, 方負責財務出納, 方負責財務會計。
(2)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作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負責人。
2.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 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 一人一票 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3.其他合伙人對執行人的監督權
(1)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十四、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及合伙企業事務的決定
1.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一般事項應實行合伙人 一人一票 并經全體合伙人 過半數 通過的表決辦法,重大事項應經全體合伙人 一致 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享有退伙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十五、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任何條款,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十六、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十七、合伙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應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九條盈余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九條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6)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十八、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6.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四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且可由其他合伙人全體決定除名。
十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合伙企業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二十、保密
協議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保密義務永久有效。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協議終止、解除以及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二十一、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
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二十二、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其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日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十三、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四、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抵觸。
二十五、補充及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
二十六、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合伙協議/投資類合同 篇2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列明訂立托管協議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組織形式、營業期限等。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明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例如: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是《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訂明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業務監督、核查的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以及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對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進行核查,以及發現基金托管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資產保管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二)基金成立時,所募資金的驗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五)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具體訂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確定可發送投資指令給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人員名單和權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程序;
(四)授權人員更換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標準、程序等;
(二)基金投資于證券后,有關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資金和證券帳目對帳的時間、方式等;
(三)封閉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
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就開放式基金申購與贖回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業務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買賣基金單位的清算、過戶與登記方式。
七、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凈值計算和復核的完成時間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建立基金帳冊并定期對帳的事宜,以及基金財務報表編制和復核的時間、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體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時間及程序等事項。
九、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具體訂明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基金帳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確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訂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的事宜,并在報告中說明上一基金會計年度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約的情況。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訂明基金管理人提議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提議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訂明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十五、禁止行為 列明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
(一)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十六、違約責任
(一)說明由于托管協議當事人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說明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
(三)說明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資產造成實際損害的,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七、爭議的處理
說明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予以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八、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托管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約終止之日。
(二)托管協議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份外,托管協議每一簽約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一)訂明托管協議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說明托管協議的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二)訂明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項
二十一、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投資類合同 篇3
甲方:廣州市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同意在號合作開設餐館,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特簽訂合作合同如下:
一、上述地址合作期為年,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二、上述地址總投資由乙方單方全付,包括租金、工人工資、裝修費、所有設備等所有費用;合作期滿后店鋪及設備屬于乙方所有。
三、乙方須付甲方加盟費人民幣伍萬元;簽訂合作合同當天乙方即付甲方啟動資金人民幣貳萬元,其余可在店盈利每月付人民幣壹萬元。
四、雙方簽約后,甲方有專門班子協助乙方籌建門店,提供:
1、有償:門店設計圖紙及廣告內容(也只有甲方負責設計);物料、器具、服裝樣品。
2、無償:《營業手冊》一套;物資采購計劃;對加盟門店的主要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考核,使其工作能力達到開業要求。
五、工人工資在營業額的15%內甲方有權調整。
六、乙方在以下情況須向甲方支付管理費:
1、每月店的營業毛利率達40%至44%,乙方付甲方管理費為當月營業額的3%;
2、每月店的營業毛利率達45%至46%,乙方付甲方管理費為當月營業額的5%;
3、每月店的營業毛利率達47%以上,乙方付甲方管理費為當月營業額的6%;
七、每月的凈利潤屬于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