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基金交易合同書(精選3篇)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服務傳真電話:___________
傳真確認專線:______________
為便于甲方在乙方的直銷機構辦理基金業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有關規章制度,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采用傳真委托的方式辦理基金業務申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釋義除非本協議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傳真委托:是指乙方為在該公司開立直銷交易賬戶的投資者即甲方,提供通過傳真下達委托指令,甲方將基金業務申請表通過乙方指定傳真號碼傳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員,從而完成基金業務申請的服務方式。
2.乙方目前受理的傳真委托業務包括:基金開戶,修改非重要客戶資料(不包括投資者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指定銀行賬戶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認定的不宜傳真辦理的交易事項),認購,申購,贖回,撤單,基金轉換,轉托管,更改分紅方式,以及其他乙方根據其業務情況認定的事項。
3.基金賬戶:指基金注冊登記人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乙方發行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及其變更情況的賬戶。
4.基金交易賬戶:指基金銷售人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通過該銷售人買賣乙方發行的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5.認購:指在乙方發行的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6.申購:指在乙方發行的基金成立后,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7.贖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8.基金份額轉托管:指投資者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到另一交易賬戶進行交易的行為。
9.基金轉換:指投資者同時持有乙方管理的兩只或兩只以上的基金,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一只基金的份額轉換成另一只基金的份額的行為。
10.基金份額資產凈值:指某一時點上,每份基金份額實際代表的價值。它等于基金某一時點所擁有的金融資產總值加上現金再除以已售出的基金份數。基金份額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都是按照基金份額凈值來計價的。
11.日:指銷售人確認的投資者有效申請工作日;+日:指自日起第個工作日(不包含日)。
1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14.交易密碼:指諾安直銷交易賬戶的交易密碼。
第二條 傳真交易條件
1.甲方與乙方簽訂了《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傳真交易協議書》。
2.甲方已經在乙方的直銷點開立交易賬戶,該交易賬戶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處于正常交易狀態。
3.甲方如需簽署本協議,其開戶時選擇的業務授權方式應為“印鑒+密碼”(機構投資者)或者“密碼”(個人投資者),甲方的經辦人員辦理開通手續時,必須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并注意保密以及定期更換密碼。
4.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基金份額轉托管,基金轉換委托申請的,在委托有效日相應直銷交易賬戶應有足夠的基金份額。
5.甲方已經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實,完整和準確填寫了由乙方提供的或從乙方網站(_________)下載的相關交易申請表。
6.乙方受理甲方傳真交易的時間為每個基金開放日的9:30-15:00。
7.甲方辦理傳真認購,申購委托申請的,應在該交易日15:00之前將足額認購,申購資金劃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基金轉換,轉托管委托申請的,應在該交易日的直銷交易賬戶有足夠的基金份額,否則視為無效申請。
8.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委托申請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9.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轉托管委托申請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后兩個工作日內執行轉托管操作。第三條 傳真交易流程
1.甲方應指定專人通過事先指定的傳真電話發出傳真交易申請,乙方指定專門的傳真電話受理甲方傳真交易申請,除此之外的傳真申請視為無效。若甲方更換授權經辦人或傳真電話,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確認后方可生效。
2.甲方辦理傳真開戶業務的,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預留印鑒卡,指定銀行賬戶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填妥并加蓋公章的申表;個人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定銀行賬戶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填妥的申請表。
(1)甲方辦理傳真資料變更業務的,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妥的申請表;個人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定銀行賬戶的銀行卡,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填妥的申請表。
(2)甲方辦理認購、申購、贖回、更改分紅方式、撤單、基金轉換、轉托管業務的,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機構投資者-經辦人身份證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預留印鑒,填妥的申請表;個人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填妥的申請表。
3.甲方發出傳真后,應立即電話聯系乙方直銷機構,確認是否收到傳真及其內容。
甲方未主動聯系乙方的,乙方可在辦理委托前根據甲方預留的聯系方式聯系甲方指定人員。
若乙方聯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員,但傳真內容清晰,明確,申請表中印鑒的表面形式與預留印鑒核對一致的,則乙方受理委托申請;若乙方聯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員且傳真內容不清晰或不明確的,乙方可不予受理。
4.乙方直銷業務人員應在處理完交易申請后將受理回單傳真給甲方。
5.甲方在發完傳真并經乙方確認后,最遲不超過2個日歷日(以郵戳為準)應將申請資料原件以特快專遞寄送乙方。
第四條 責任劃分
1.甲方因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乙方業務規則等使乙方無法執行甲方委托的,乙方不予受理,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2.乙方對于甲方傳真申請表中印鑒及甲方委托意愿的真實性不承擔審查義務,亦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不以此為由向乙方主張權利或要求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應保證其根據本協議第二條第5項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實,準確的,若因甲方未正確履行上述義務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當負責賠償。
3.乙方對于因無法按照甲方開戶登記中記載的聯系方式與甲方經辦人取得聯系而導致無法受理甲方申請,不承擔責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不以此為由向乙方主張權利或要求乙方承擔責任。
4.辦理傳真開戶委托的,若甲方未能在2個日歷日內(以郵戳為準)將申請資料原件以特快專遞寄送乙方,乙方有權凍結甲方賬戶直至乙方收到完整的開戶資料原件。
5.由于傳真設備故障造成乙方無法收到或收到的傳真內容不清晰,不明確,不完整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6.因下列事由之一發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地震,火災,臺風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引起停電,網絡系統故障,電腦故障;
(2)因電信部門的通訊線路故障,通訊技術缺陷,電腦黑客或計算機病毒等問題造成委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
(3)法律和政策重大變化或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的突發事件;
(4)由于在通訊,網絡中斷,堵塞等情況致使無法通過傳真下達委托申請時;
(5)其他非人為因素及非乙方違反本協議的事項;
(6)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乙方免責事項。
第五條 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補本協議內容的權利。修改條款通知以書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營業場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視同已經得到甲方的認可。
2.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其他乙方和甲方應共同遵守的文件發生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發生下述情況時終止:
(1)雙方書面同意;
(2)一方違約,另一方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
(3)甲方撤銷直銷交易賬戶或基金賬戶;
(4)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乙方作為基金管理人退任;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7)其他類似情況。
第六條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按照該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和乙方各執_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伙)
聯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聯系方式:
鑒于: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在中國共同合作發起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乙方房地產項目,獲得合理投資收益。根據《_____》、《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簽訂本合作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內容
雙方發揮各自優勢,負責基金的設立、籌資、募集和管理運作。
1、甲方以其多年從事金融服務行業所擁有的投資基金管理、國內國際投融資運作、金融產品策劃銷售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和客戶資源為依托,為甲乙雙方合作發起的私募基金組建基金策劃、管理運作專業團隊,負責基金的策劃、設立、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金融產品策劃及法律事務服務。
2、乙方依靠其從事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及擁有的雄厚資金實力,為本基金的成功發起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籌備費用及種子基金,與甲方合作成功設立、運作本基金。
3、由乙方推介項目、提供種子基金和基金銷售募集工作,甲方負責基金的策劃、協助乙方進行基金的募集工作及基金后期管理工作,向社會召集不超過48名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加入本合伙企業,每年按約定支付給有限合伙人固定投資回報,即達到種子資金放大的效果。
4、在基金存續期間,甲方依協議約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績效費等費用。
第二條、基金設立與運作
1、基金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即______________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名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終核準名稱為準)。
2、基金規模:人民幣__________億元(以最終實際募集到的金額為準)。
3、基金存續期限:__________年。前__________為投資期,之后為延續期,經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長__________年,延續期內可申請轉讓。
4、甲乙雙方成立“______________投資合伙企業”針對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項目,設立發起基金,并對基金共同管理,共享盈利。
第三條、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甲乙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署本協議并承諾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參與、訂立及執行本協議,或具有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力與授權。
2、乙方為保證本基金的成功發起設立,共提供相當于發起基金規模________%,即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的資金作為種子基金,乙方出資種子基金______________萬元,即占基金規模的________%,注入雙方成立的合伙企業,作為在日后具體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種子基金出資,以便基金的募集、運作等工作,并以此在基金的未來收益中得到比其他合伙人更高的分成收益。
3、甲方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證券法》、《基金法》及《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起草基金設立所需基金內部治理方案、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基金產品說明書、產品推介書。
4、由甲乙雙方召開基金推介會,向社會定項招募________名有限合伙人,成立“______________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共同出資投資乙方項目。
5、甲乙雙方應本著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與職責,有效地整合各類資源和渠道以開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工作,盡最大努力保證本基金運作成功。
6、乙方為本基金的成功發起,一次性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籌備費用人民幣________萬元,在本協議簽訂的________個工作日內打入雙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投資合伙企業共管賬戶,此筆款項用于注冊合伙企業、投資基金的策劃、籌備等基金前期運作費用的支付,甲乙雙方將對此筆資金進行共管,根據基金募集發起的需要進行有計劃的使用。
7、甲乙雙方認可彼此作為本基金設立的唯一合作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處理本基金募集和管理的相關事宜,一方不得跳過另一方與其推介的基金和投資者直接洽談合作。
第四條、費用說明
甲乙雙方針對該基金的募集、運作、管理等事宜收取基金管理費、種子基金收益、基金績效費。
1、甲方收取標準為基金總額的________%基金管理費及投資績效費。
2、種子基金收益由乙方收取,由乙方提供的種子基金數額按投資收益比例收取。
3、乙方使用基金資金綜合成本為________%/年(具體可協商下浮)。乙方綜合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針對乙方項目的前期調研、論證,以及針對本基金的策劃、設計、募集、運作和管理等事宜收取的基金管理及績效等費用。
第五條、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對在合作過程中獲得的關于對方的經營信息、客戶名單、管理技術及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對于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了解或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機密資料和信息均應保守秘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復制對方的_____、標志、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3、本協議終止后,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并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協議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而給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為止。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全面遵守本協議。
2、甲方募資成功,乙方不得拒收本資金,否則甲方將沒收乙方前期運作的策劃、籌備費用。
3、由于一方的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根據守約方的要求繼續履行義務或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以保證本協議的繼續履行,一方的違約行為如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所造成損失的大小,予以賠償。如雙方均有違約,根據雙方實際過錯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免責條款
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的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責任而造成的另一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法律訴訟。
第九條、其他
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合同履行地: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合同履行地: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書 篇3
______ 基金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
基金主體: ______ 基金企業(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聲明與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記編碼為 ______ 。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協議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本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應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基本情況
第六條合伙企業名稱: 基金(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
第七條主要經營場所 。
第八條合伙目的從事 投資業務,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投資方式:股權投資。
第十條經營范圍: 。
第十一條存續期:合伙企業存續期為 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廷長存續期 年。
第十二條投資期:存續期前 年為投資期,后兩年為退出期
第十三條組織形式: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
第三章合伙人及其出資
第十四條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 人,有限合伙人為 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伙人的數量。
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二)有限合伙人
1.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2.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4.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全體合伙人的認繳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出資方式均為貨幣。
第十六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普通合伙人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3.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4.有限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出資分兩期完成。首期出資為認繳出資額的 %,各合伙人應在認繳協議簽訂后的 個工作日內支付到基金指定賬戶;第二期出資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按照投資項目的進展書面通知。各合伙人在收到繳付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進行繳納。
合伙企業應在合伙人出資到賬后 個工作日內向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
第十八條各合伙人應保證其繳付至合伙企業的任何出資均為其自有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第十九條各合伙人首期出資實際繳付完畢之前,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簽署任何投資協議。
第二十條各合伙人應根據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如合伙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在到期日當日通知其在 日內履行補繳義務。
逾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人未能補繳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將該份額轉由其他合伙人進行繳納,并對違約合伙人收取應繳金額 %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如因任一合伙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首期出資而導致合伙企業不能正常設立,該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守約合伙人因本合伙企業不能正常設立之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業的籌辦費、中介顧問費等,此外,還應按其認繳出資額的 %向其他守約合伙人支付賠償金。
各守約合伙人按各自認繳出資比例分享上述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依法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企業決定增加出資的,對增加的出資,合伙人有優先認購權
如兩個以上合伙人均主張行使優先認購權的,若不能協商一致,則按照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合伙人均不行使優先認購權或認購份額不足,則可由第三人以新入伙的方式進行認購。
第四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的權利
1.主持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2.委派、撤換執行合伙事務代表,聘任、解聘經營管理人員;
3.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4.制定合伙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制度;
5.召集合伙人會議,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6.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在權限范圍內對合伙企業投資事務作出決策;
7.聘任或解聘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8.依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9.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10.企業清算時依照合伙協議參與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
11.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的義務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
2.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3.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未經代表出資額過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協議向合伙企業收取管理費除外;
5.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對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務予以保密;
7.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動;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對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情況進行監督;
2.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3.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4.有權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依法請求召開參加合伙人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6.依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7.依法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依法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
9.依法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10.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1.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了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13.企業清算時依照合伙協議參與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
14.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的義務
1.不參與合伙事務,無權對外代表基金或合伙企業;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付認繳金額;
4.在基金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基金或合伙企業的財產;
5.對本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宜予以保密;
6.不得從事可能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7.按照法律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履行在基金的設立、經營、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協助、配合等義務;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各方約定,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 ,其委派代表為 。
第二十八條普通合伙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中國大陸注冊,且注冊資本不低于伍佰萬元人民幣(¥5,000,000),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2.至少有三(3)名具備三(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3.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存續期內,除普通合伙人按本協議規定退伙外,合伙企業不接受其他投資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也不接受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的債務應首先由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合伙企業到期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伙人在此向有限合伙人陳述和保證:
1.普通合伙人為依照中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權代表已經取得簽訂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所需的全部授權和批準手續;
2.普通合伙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不會違反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其他類似組織性文件的規定,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任何政府授權或批準,也不會違反其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合同;
3.普通合伙人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沒有對有限合伙人認繳本合伙企業出資有重大影響之事實的不實陳述;
4.普通合伙人違反上述陳述和保證內容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有限合伙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合伙企業謀求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過錯,致使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童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三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職權包括: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會;
2.篩選投資項目;
3.決定對投資項目的投資,并執行相關投資方案;
4.根據合伙企業與相關方簽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資企業推薦、提名、委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5.管理投資項目;
6.決定投資項目的退出,并執行相關退出方案;
7.配合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之授權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普通合伙人進行的履職評估和合伙企業凈值評估;
8.實施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
9.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報告合伙事務執行情況;
10.辦理合伙企業在工商登記機關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登記等事宜,并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披露合伙企業的相關信息;
11.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與合伙企業相關的訴訟、仲裁等事宜;
12.辦理與合伙企業有關的各類稅費事宜;
13.代表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協議及達成其他約定;
14.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普通合伙人執行的事務。
第三十四條普通合伙人(包括其設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管理團隊)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
1.不得從事任何違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規定的行為;
2.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的利益據為己有;
3.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損害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的規定,監督和檢查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七條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合伙企業謀求利益,若普通合伙人有過錯行為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普通合伙人應就其或其管理團隊、核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故意或過失(包括一般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合伙企業規章制度和有關協議的行為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合伙企業和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十八條普通合伙人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權代表合伙企業簽署或授權第三人簽署合伙企業作為當事一方的相關文件。
第七章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監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
3.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4.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6.查閱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7.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8.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9.依法為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10.依法請求召開、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合伙人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各有限合伙人分別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諾和保證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其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協議,其簽署并履行本協議不會(1)違反其須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2)違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續所依據的任何文件(除自然人合伙人外),(3)其作為簽約方的任何文件或協議,或對其或其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協議;
3.(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就簽署及履行本協議,其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4.就簽署及履行本協議,其已獲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門的批準、登記或備案(如需要);
5.若其簽署及履行本協議須獲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獲得所有該等第三方的書面同意;
6.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判斷決定參與設立合伙企業或對合伙企業進行投資,而非依賴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說明(包括對法律風險、投資風險、稅費征收、政府優惠政策、預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項的說明);
7其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任何誤解;
8.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其并未涉及會對本協議所述任何事項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項;
9.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資料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誤導性陳述。
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陳述、承諾和保證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對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賠償。
第八章合伙人會議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大會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當經合伙人大會表決:
1.本協議的修改;
2.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3.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4.決定合伙企業委托管理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人員的調整和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
5.聘請或更換托管銀行;
6.聘任或解聘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7.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決定認繳出資總額的增加或減少;
9.合伙人退伙時的財產退還方案;
10.根據本協議決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
11.有限合伙人轉讓其所持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1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將合伙人從合伙企業除名;
13.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決定新合伙人入伙;
14.合伙企業存續期的延長;
15.合伙企業的終止或解散;
16.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核心成員變更;
17.批準合伙企業的清算報告;
18.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明確規定需要由合伙人大會同意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按照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上述第1、8、15項的表決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其余決議必須經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四條合伙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大會,執行事務合伙人應至少提前 日書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該書面通知應至少包括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普通合伙人或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大會。會議召集人提前 日向全體合伙人發出會議通知。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大會可以由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以現場、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可即時獲取會議信息的方式出席。普通合伙人應對會議進行記錄,并將會議所作決議制作成書面文件,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對會議所作決議投贊成票的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普通合伙人應及時將會議記錄及書面決議文件發給以非現場形式出席會議的合伙人,該等合伙人應于收到普通合伙人該等書面文件后 日內簽字、蓋章并將該等文件發回普通合伙人。
第九章管理方式
第四十六條合伙企業投資事務由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合伙企業應與執行事務合伙人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第四十七條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及管理,合伙企業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
合伙企業每年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以認繳出資總額扣除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為計算基礎,每年按百分之 提取。
年度管理費=(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
第四十八條首年管理費應于合伙企業設立(營業執照下發之日)后 日內支付,其后年度的管理費應于首次支付日后延12個自然月的前 日內付。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按照實際天數占該年度全年天數的比例計算。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實際天數/365)。
在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下,如合伙企業已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超過上述計算結果,則普通合伙人應在可計算出該年度管理費后十五(15)日內向合伙企業返還超過上述計算結果部分的管理費。
第十章托管事項
第四十九條合伙企業成立后,應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對合伙企業資金進行托管。
第五十條合伙企業聘請的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時間在五年以上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2.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企業的管理機構無股權、債務和親屬等關聯和利害關系;
3.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
4.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五十一條托管銀行的聘請由普通合伙人提議,經合伙人大會同意通過后聘請和變更。
第五十二條合伙企業因委托托管銀行對合伙企業賬戶內的全部資金實施托管而須向托管銀行支付的托管費用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五十三條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應與托管銀行簽署托管協議。合伙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收取和支出,均應遵守托管協議。
第五十四條托管銀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作為合伙企業的資產賬戶;
2.執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投資指令;
3.負責合伙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保管合伙企業資產;
4.復核、審查管理合伙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執行事務合伙人核對;
5.出具合伙企業業績和合伙企業托管情況的報告;
6.保存合伙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7.依據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資收益;
8.執行事務合伙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伙企業向執行事務合伙人追償。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合伙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
第五十五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將其所持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五十七條當有限合伙人擬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業財產時,應至少提前【三十(30)日】書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該書面通知應包括擬轉讓財產份額、轉讓對價、轉讓對價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讓方基本信息及其他與該次轉讓相關的重大事項。有限合伙人轉讓其所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經合伙人大會表決。經合伙人同意轉讓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有限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合伙人大會有權將其從合伙企業除名。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損失,該違約有限合伙人均應予以賠償。
第五十八條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撖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法律、法規規定普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3.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履行出資義務;
2.未盡職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職權和責任;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4.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嚴重不正當行為并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六十條除本協議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得退伙。
第六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因本協議第五十九條被除名而退伙的,對于其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有權從應向普通合伙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繼承人不愿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且其權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規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法律規定及本協議規定的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六十三條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將其除名: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向合伙企業實際繳納任何出資;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違反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該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具體退還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擬訂,由合伙人大會審議批準。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對于其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有權從應向該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被除名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被除名時從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十七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六十八條非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不能相互轉變。
第十二章投資事項
第六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應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合伙企業唯一投資決策機構。
第七十條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職權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行使:
1.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
2.審議決策合伙企業的對外投資;
3.審議決策合伙企業的投資退出;
4.修改合伙企業的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
5.審議決策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相關的其他協議;
6.本協議或合伙人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
1.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五(5)名委員組成,其委員人選由普通合伙人確定;
2.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一(1)名,由普通合伙人確定,負責召集并主持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合伙企業的存續期一致;
4.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的調整須經合伙人大會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同意方可通過;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同時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委員;
6.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不從合伙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二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表決均采用書面形式,投資決策委員會各委員一人一票,表決意見只能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棄權,表決意見不得附生效條件;
2.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議案的表決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
3.涉及關聯交易的事項,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并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方為有效決議;
4.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制定詳盡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該規則不得與本協議相抵觸,且須經合伙人大會決議通過。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及告知義務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安排召開,普通合伙人應在會議召開前五(5)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供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使用的資料和全部的擬訂法律文件,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所有委員。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相關議案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親自出席方為有效。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信表決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當進行書面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的書面文件由普通合伙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于合伙企業清算結束后五(5)年。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會議召開方式、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委員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載明同意、不同意的表決結果;
6.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普通合伙人應就合伙企業的投資、投資后管理及投資退出等事宜組建管理團隊,管理團隊成員不從合伙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六條管理團隊的職權為:
1.尋找投資項目并對其進行初步業務調查;
2.將初步業務調查結果及其他相關投資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立項審核;
3.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與相關方進行談判、協商,擬訂相關意向書、備忘錄、合同、協議及其他文件,并將該等盡職調查結果及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審核;
4.將經各投資相關方簽署的文件提交托管銀行審查;
5.跟蹤投資項目,與相關方保持聯系,根據授權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并及時向普通合伙人報告與投資項目相關的重大事項;
6.擬訂投資項目的退出方案,并就合伙企業的投資退出事宜與相關方進行談判,擬訂相關意向書、備忘錄、合同、協議及其他又件,并將該等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退出審核。
第七十七條合伙企業投資項目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的要求,合伙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20%)。合伙企業未用于投資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七十八條合伙企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投資于已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合伙企業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3.投資予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4.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6.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7.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8.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9.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再用于對外投資;
10.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章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
第七十九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伙企業清算前,取得的收益將遵守隨收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的原則,不再進行投資。
2.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企業的凈收益率在8%以下,普通合伙人不參與分配;合伙企業的凈收益率超過8%(含)部分收益的80%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剩余的20%由普通合伙人分配。
3.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補足上述款項的,應當另行補足差額。
4.分配順序如下:
(1)支付有限合伙人本金;
(2)支付普通合伙人本金;
(3)支付全體有限合伙人收益;
(4)支付普通合伙人收益。
第八十條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用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章稅務承擔
第八十二條本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不作為納稅主體進行納稅。各合伙人按照收益所得自行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合伙企業對自然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
第十五章費用和支出
第八十三條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開辦費,開辦費以 萬元人民幣為上限,超過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擔;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
3.向托管銀行支付的托管費;
4.合伙人會議費用;
5.合伙企業自身發生的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
6.合伙企業清算費;
7.合伙企業作為原告或被告所發生的訴訟、仲裁費;
8.合伙企業因其存續、日常管理、向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申請備案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9.管理、運用或處分合伙企業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稅費和其他政府規費性質的交易費用;
10.其他應由合伙企業承擔的費用。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出資額按比例承擔。
第八十四條下列費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擔,合伙企業不予承擔:
1.普通合伙人的日常運營費用,包括差旅費等;
2.普通合伙人辦公場地的租金及辦公設施的成本;
3.普通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登記的費用;
4.普通合伙人員工的工資及獎金;
5.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因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和履行相關義務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會計/審計費、評估費、財務顧問費、差旅費、通信費等;
6.普通合伙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合伙企業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合伙企業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7.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按常理不應由合伙企業承擔的費用。
第十六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及時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兩(2)個月內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業資產負債表;
2.合伙企業損益表;
3.合伙企業現金流量表。
第八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5)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合理時限內就合伙企業相關事項查閱并復制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有限合伙人應嚴格遵守合伙企業制定的保密規定。
第八十七條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后十五(15)日內、半年度結束后三十(30)日內和年度結束后六十(60)日內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關于合伙企業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該等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的投資情況、被投資企業運營情況、銀行托管報告、合伙人出資情況、合伙企業估值、合伙企業利潤及分配情況。
第八十八條當發生對或可能對合伙企業的權益構成重大影響事件時,普通合伙人應在重大影響事件發生之日前 日(該等事件可預見)或后 日(該等事件不可預見)內書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通知事項包括該等事件的簡要情況、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擬應對方案等。“重大影響事件”是指下列事項中的任何一項:
1.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伙企業資產安全的違法違規或受處罰情況。
2.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伙企業資產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大調整。
3.其他有可能使合伙企業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業資產或所投資項目重大損失【超過合伙企業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30%)】;
(2)普通合伙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人的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3)與合伙企業資產有關的關聯交易,普通合伙人主要股東/合伙人、出資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或管理層核心成員(見本協議附件一)發生變化;
(4)普通合伙人發生破產、清算、營業執照被吊銷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資格或能力的事項,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
(5)被投資企業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對其財產進行限制,托管銀行不當行為或失誤等。
第八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應定期或應合伙企業合伙人要求提交委托管理履職評估、合伙企業凈值評估以及其他所有基于風險預警需要加強監管所需的資料,并協助和配合合伙企業合伙人行使其他權利。
第十七童信息披露制度
第九十條合伙企業應該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制定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八章終止、解散與清算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己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擔任。
清算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銷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三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九章合伙協議的修訂
第九十四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同意,可以對合伙協議進行修改、修訂或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修訂或變更,非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由合伙人大會審議通過的修改、修訂或變更,均為無效。
本協議修改、修訂或變更所形成的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合伙企業簽署后生效。
第二十章爭議解決
第九十五條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用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支出。
在爭議處理期間,除涉及爭議條款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九十六條在任何情況下。合伙協議的無效或部分無效,不影響本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一致性
第九十七條本合伙協議所載內容系各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的簽署將取代此前所達成的任何關干本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
當合伙協議的內容與合伙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伙協議為準。
第九十八條若合伙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準。
第二十二章份額信息備份
第九十九條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伙人)數據的備份。具體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第二十三章報送披露信息
第一百條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案。具體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第二十四章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保密信息。未經其他各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為其自身業務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為本協議之目的向其相關方或專業顧問進行的信息披露;
2.由一方獨立開發或從有權披露該等信息的第三方獲得或非因違反本協議第八十六條而為公眾所如的信息;
3.法律、證券交易所規則或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命令或要求,或在任何監管或政府程序之進程中要求作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零三條“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不視為違約。
第一百零五條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一百零六條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或后果對合伙企業運作造成重大妨礙,時間超過六個月,并且各合伙人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則該方可按照本協議約定要求退伙。在此種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應批準該方的退伙要求,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因合伙人遲延履行本協議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給其他各方造成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七章協議的生效及終止
第一百零九條本協議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本協議的效力一直延續至合伙企業終止、解散或注銷并清算完畢為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無效,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本協議全部條款無效,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但本協議的終止并不必然免除之前相關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章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協議項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傳達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交付或發送至下列地址,即為完成發送或送達:
1.給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的通如發送至: 。
2.給有限合伙人的通知按本協議附件二載明的聯系方式發送至各個有限合伙人。
任何人可隨時經向合伙企業及各合伙人發出通知而變更地址或聯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條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則:
1.在通過郵資預付的掛號郵件或快遞發出的情況下,通知于郵寄后五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2.在以傳真發送的情況下,通知于發件人傳真機記錄傳輸確認時視為送達;
3.在以電子郵件發送的情況下,通知于電子郵件發送之時視為送達。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伙企業應在設立后20日內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合伙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進行資金募集。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協議的簽署、變更、解釋和履行均適用中國大陸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協議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并不影響對協議內容的認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章其他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本協議對相關數額、時間、期限、比例及其他數值同時以中文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描述的,若該等描述不一致,均以中文文字為準。本協議所稱“以上”均含本數,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一百二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持 份,托管銀行持有 份,其余 份報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登記或備案。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蓋章頁)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普通合伙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伙人:
簽名:
有限合伙人: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