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章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物業管理標準管理物業,給甲方經濟上和聲譽上造成損失和不利影響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賠償。
第二十三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甲乙雙方應提請政府主管部門并組織其他相關單位,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屬設計、施工、材料原因由甲方負責處理,屬使用不當、管理不善原因由乙方負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業主、使用人使用不當發生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由相關的業主、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影響物業結構安全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由甲方在約定期限解決。影響相鄰房屋安全問題,由甲方處理。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甲方組織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對于不影響物業結構安全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由甲方在約定期限_________日內負責修繕,也可采取費用補償辦法,由乙方負責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_________元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_________頁,一式3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
(一)由濟南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