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委托培訓協議
沈陽市商業銀行委托培訓工作方案
為加強無上崗資格證及崗位競聘落選員工(即待崗待聘員工)的管理工作,落實沈陽市商業銀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有關配套政策為依據,以理順各種勞動關系為重點,以加強和完善待崗人員管理為基礎,構筑符合沈陽市商業銀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開發人力資源和優化配置人力資源。
二、 工作原則
在“逐步完善合同制管理,實現待崗平衡過渡”的原則基礎上,建立適應商業銀行發展的待崗人員委托培訓管理體系。
三、 工作內容
(一)、委托培訓人員范圍
沒有取得上崗資格證及持證竟聘落選人員。
(二)、委托培訓人員管理措施
1、成立行內“委托培訓中心”;
2、委托培訓人員到委托培訓中心前與支行簽訂“委托培訓協議”。協議期限2年。
3、委托培訓工作
(1)、培訓的方式以“自學為主,定期上課輔導為輔;每年進行一次上崗考試。
(2)、委托培訓期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委托培訓中心負責。其人事、工資關系在原支行不動。
3、委托培訓期間待遇
(1)、委托培訓期間只發待崗工資,待崗工資執行標準見附表1。
(2)、委托培訓期間不享受行內工資調整、福利等待遇。
(3)、委托培訓期間的“三險一金“繳納標準,以待崗期間實發工資額為繳存基數。
4、相關配套政策
(1)、委托培訓人員可以在委托培訓期間提出下崗申請,下崗待遇按照沈商銀發[] 12號[]53號文件規定執行。
(2)、委托培訓人員在委培期間可以根據支行公布的后勤崗位空缺情況提出上崗申請,在公開競聘并得到委培中心批準、人力資源部核準后上崗。同時執行后勤崗位工資并享受相關的福利待遇。
(3)、委托培訓人員在委托中心期間,支行只計發工資,經營指標考核時,委托培訓人員不計入該支行考核人數。
(4)、委托培訓人員與行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訂專項委托培訓協議,此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留存。
(5)、委托培訓協議的終止
待崗后競聘無崗位并委托培訓期滿人員;
本人在待崗期間如提出下崗申請,在得到市行批準以后,委托培訓協議自動終止。同時,本人簽署下崗協議。
(6)、委托培訓協議的解除
委托培訓人員有如下情況,委托培訓協議自動解除。解除委托培訓協議人員按除名處理。
未按要求到委托培訓中心培訓學習或報到者;
違反行內各項規章制度或委培期間觸犯法律者;
四、 時間安排、方法步驟
1、 時間安排
委托培訓中心12月下旬成立并開始工作。
2、 方法步驟
(1)、符合委培條件人員在各自支行填寫《委掊人員審批表》及《承諾書》。此件留存支行備
案。
(2)、支行根據“綜合柜員持證上崗考試及崗位競聘結果”填寫《員工委托培訓請示》。
(3)、完成“定崗、定編、定員”并通過市行驗收的支行,向委托培訓中心申報人員委托培訓請示并上報委托培訓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