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習法律心得體會_學習法律心得體會(精選3篇)
大學學習法律心得體會_學習法律心得體會 篇1
想要塑造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必須在實際生活中抓起。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習慣是行為的自動化,不需要特別的意志努力,不需要別人的監控,在什么情況下,就按什么規則去行動,習慣一旦養成,就會成為支配人生的一種力量。
其次 ,良好的行為習慣也是重要的。對于行為習慣這個問題,第一,我們要提高正確的分析和判斷能力,良好的行為習慣來自于對行為的正確認識。知道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選擇正確的行為方式,作為自己行為的準則。第二,我們要對自己提出明確的要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事無巨細,都要對自己提出明確具體而又嚴格的要求,并且認真依照去做,時間長了,自然就成為習慣了。第三,要培養自己頑強的意志力。形成好的行為習慣要靠持之以恒的精神。意志力薄弱,控制能力差的人很難建立良好的行為習慣。
個人小節的不文明是一種恥辱。個人,無論在國門內外都是國家重要的形象窗口。國人理當從此時此刻開始多一點自律,多一點禮讓,多一點知識,多一點理想,共同塑造優雅文明的社會環境,從而成為和諧大氣的中國形象的堅固基石。
團隊精神是一種團結一致,互幫互助,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堅毅奮斗到底的精神。目前在青少年甚至成人中都存在一意孤行,缺乏團隊精神的現象,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平常教育中缺乏對團隊精神的培養。
再次,樹立良好的競爭意識,在當今社會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對青少年教育中適當讓之樹立爭第一的意識,使每個青少年用教高標準但同時也要讓孩子明白,在爭第一中,要用正當的手段,要有正確的心態,各種教育活動對青少年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
我們相信未來的時代是一個需要團隊精神的時代,因此,我們培養青少年的團隊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望我們每個人都能夠用約束來強化自己。讓良好的生活習慣規范我們的生活。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
由于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為我們組織了一節法制教育課.這對于我們來說真可畏謂意義重大.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次報告會的內容,給我的感觸很深.做這個報告會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員,不僅如此,他們都是擁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輕青年.他們為我們講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這條不歸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與失去自由的無奈和悲哀.
他們用自己犯的過錯來警示我們——這些正處于美好青春年華的少男少女們,這些正享受著生活的美好與自由的可貴的我們,告訴我們要從小樹立省法律意識,遵紀守法,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同時還告訴我們要慎重交友并無論處于何時何地都不忘父母對我們的恩情.這是一個處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發自內心的悔恨和領悟.他們想把這些道理傳達給擁有自由的我們。這對于我們來說是有很大的啟發,甚至震撼著我們的心靈可以產生心靈的震撼.。
聽完這節課,我想這對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著巨大的作用.它給了我許多真理和啟發,告訴我要想成才必先學會做人,我會一直受用!
聽了今天的報告,我感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什么呈上升趨勢,主要是他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不懂法,還有的不知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什么是自己應有的權利,什么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沒能真正理解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不能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要培養未成年人的自覺法律意識,首先應組織未成年人系統學習法律,多形式組織未成年人學習新《憲法》、《刑法》、《刑訴法》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等法律條文,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與一切違法犯罪的現象作斗爭。
大學學習法律心得體會_學習法律心得體會 篇2
我們在單位領導的組織下,通過多種形式。我們集中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使我們又得到了一次學習的機會,下面就我個人對學法的體會談一下學習心得。
一、學習憲法體會:
(一)、充分認識到了這次修改憲法的意義。它反映了全國人民的意志,特別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一起作為我們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這是中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進入新世紀之后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過程中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現行憲法頒布以來進行的修改是新一代黨的領導集體執政治國理念的集中體現,具有歷史的進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這次修改憲法的特點:現實性和以民為本。
二、學習《安全生產法》體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著“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后,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后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即使再加多幾個“不放過”也為時晚矣。新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后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監督管理體系,在貫徹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范勝于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干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并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機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核”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還存在著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核,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后,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核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序規范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
大學學習法律心得體會_學習法律心得體會 篇3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預防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最近,通過在教管課程班學習《教育法規》這門課程得到很多啟示,幾天的學習中,首都師范大學程振勇教授在學校傷害事故方面進行了精辟的講解,感覺收獲頗豐。以下是本人這方面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于學生的監護人之爭
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于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么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著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范疇的職責與義務;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護權,而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范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兩種權利由于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脫離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親權的范疇而談監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認識,不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責任,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護責任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規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護人一樣管理學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范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總體上來講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學校并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盡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
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余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中小學教師的職責并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及到位情況。
5.學生、自殘。學生的與教師有無關系,取決于:一是學生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系;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盡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有關系,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