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學習心得體會參考例文(通用3篇)
環境保護法學習心得體會參考例文 篇1
來到山輕工已經四年了,與現在相比,大一報道時輕院的環境極其惡劣,經過四年的時間,我校環境改善的不錯,不過學生自覺保護環境的意識還不夠強,必須從根本上讓同學們知道保護環境的重要性。
去年有一段時間實行過限塑令,結果實行了不到兩個月就流產了,可見增強人們心中的環保意識有多重要。
人類只有一個地球,我們對這個星球上的生態系統有著永遠擺脫不完的依賴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斷地提供植物和動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夠厚度的大氣層,來保護人類不受過高或過低氣溫,以及過量紫外線的傷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夠量的水和氧氣來維持生命的存在,而沒有了綠色,這一切豈不成了無本之源,好比毛長在皮子上,沒有了皮,毛又咋生根?
綠色銳減,吞噬綠色的,正是人類自己,是人類發展模式中那種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破壞性開采。人類對綠色的無盡索取仍在威脅著生態平衡,破壞著生態的結構。
環境保護就是通過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等多方面的措施,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還要依據人類的意愿,保護和改善環境,使它更好地適合于人類勞動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壞環境并危及人類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環境保護所要解決的問題大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身心的健康,防止機體在境的影響下變異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以及保護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再生產,以利于人類生命活動。
當然,環境保護還必須考慮經濟的增長和社會的發展。只有互相之間協調發展,才是新時代的環境保護新概念。
環境保護法學習心得體會參考例文 篇2
環境保護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包括“保護自然環境”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這就是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和掌握污染和破壞壞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
多年的實踐證明,人類改造自然、發展生產,必須同時注意自然界的“報復”,注意發展生產給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所帶來的影響,而不能超過某一個限度。環境保護工作就是要明確提出這一限度,通過宣傳使大家認識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體規定,并盡力實施這些規定,否則人類的生存環境就會遭到破壞。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農業的現代化,保護和改善環境就成為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走過的道路早就證明,沒有一個清潔的環境也就沒有現代化。我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甚至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退化,則不只與我們發展生產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會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本身。這是由于:(1)自然資源的退化和破壞將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障礙;(2)隨著生產的發展勞動人民對環境的要求愈來愈高,如果環境污染嚴重將會引起尖銳的矛盾,影響人的生產積極性;(3)現代化的生產裝備(設備、儀表等)需要一個清潔的環境(精密的產品也是如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搞不好環境保護也就難于實現現代化生產。
環境污染的遠期影響,是對人類健康的嚴重威脅,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過胎盤危及胎兒,以及引起遺傳變異,染色體畸變和遺傳基因退化。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問題,嚴重時可能使人類的質量退化,貽害子孫后代,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自然資源的破壞,有的要幾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復,有的則難以逆轉。如據近XX年來記錄的統計,約有110多種獸類、130多種鳥類業已滅絕,其中有1/3是十九世紀以前滅絕的,1/3是十九世紀絕種的,1/3是近50年來被消滅掉的。目前全世界估計有25000種植物,1000多種脊椎動物,正處于滅絕的邊緣。盡管人類正在采取許多局部性保護措施,但一些珍貴動植物還在繼續走向滅絕,因為人類活動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響遠遠勝過局部保護性措施所產生的效果。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的情況也是相當嚴重的,非認真解決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環境污染嚴重,由于大氣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顯然增加(呼吸系統疾病)。據57個城市統計飄塵都超標,超標三倍以上的有28個;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達1500萬噸。從水體來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現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嚴重,水資源緊張已成為影響生產發展的嚴重問題。此外,噪聲污染和自然資源的破壞也很嚴重。如湖北江漢湖群,素有千湖之稱,現在湖群已由原來的1000多個減少到300多個。長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壞,引起嚴重的水土流失,每年沖入長江的泥沙達6億多噸。
實踐還證明,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是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系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調整過來。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沒有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調整過來的。這樣來分析問題,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
因此,一切環境保護工作者、生產部門的領導者和廣大管理干部、工程技術人員,都要既有生產觀點,又要深刻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搞好環境保護,保護環境也要促進生產發展,作到環境效果與經濟效果的統一,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為人民創造一個美好的環境。
環境保護法學習心得體會參考例文 篇3
4月24日,歷經4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將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 《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現行法律中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表明了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同時,也表明環境保護工作迎來了新的春天。新的《環境保護法》對原法進行了較大的 改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立法理念有創新,二是基礎手段有加強,三是監管模式有轉型,四是監管手段出硬招,五是監督參與顯民主,六是法律責任求嚴厲。本人通過學習,淺談自己的感受。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彰顯了勇于擔當的精神,對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公民的權利義務作出界定,并對決策機構、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推動解決了原《環境保護法》存在的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等問題,實現了權責匹配,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環境法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此次修法彌補了地方政府環保責任虛化的弊端。強調了各級政府履行改善環境質量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把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和基本環境質量作為重要公共服務職責。片面注重管理權力,忽略責任履行和追究,對上下級政府之間責任劃分和監督考核機制規定籠統,必然導致地方政府責任虛化,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等現象。因此,必須在立法上首先確立“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的理念,厘清權利義務的邊界,規范和約束地方政府環境行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力強化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從環境信息公開、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到政府環保履職考核,再到建立引咎辭職機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權責邊界,推進形成完備的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結構。此次修法扭轉了環保部門環境監管措施弱化的局面。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權,同時也進一步嚴格了環境監管部門的責任。長期以來,環保部門的執法方法太少、手段單一、權力偏弱,監管和執法力度有限,導致監督管理職能往往難以有效履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環境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現場檢查權,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有利于樹立環保部門執法權威,為環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時,通過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建立社會誠信檔案,公布違法“黑名單”等制度,使環保部門擁有更多的管理手段,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期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此次修法根治了過去企業污染防治責任軟化的痼疾。原《環境保護法》中盡管有80%的法律條款針對企業,但是受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嚴密、手段不強硬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情況堪憂。加大處罰力度,讓污染者切實承擔環境污染成本,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一大亮點。企業生產和發展的權利需要保護,但治理污染的責任也決不能偏廢。查漏補缺,進一步明確排污企業污染防治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責任,是今后一段時期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按日計罰、暗管滲坑排污可行政拘留等處罰措施,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將污染責任一追到底。
此次修法改變了社會公眾參與環保要求泛化的狀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賦予了公眾更多的參與權利。每個公民都有參與環境保護的義務。但過去對公眾等第三方主體在環境問題上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缺乏充分保障,影響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舉報人保護專門作出規定,并強調了公眾保護環境的責任,明確了公民環境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形成全民參與環保的良好局面。 權責對等,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各主體的作用。環境保護具有綜合性的特征,必須明晰全社會的權利和責任,營造統籌推進的大格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構筑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供了良好契機。
此次《環境保護法》修訂,不僅提出生態文明的理念,而且規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機制和責任,以及保障生態文明理念的具體實施。毋庸置疑,法律的強制性在于其嚴厲性。我國的環境污染形勢之所以如此嚴峻,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法律責任不嚴厲。此次《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讓《環境保護法》長出了能夠制裁違法行為的“爪”與“牙”:其一,對4種情況規定了行政拘留措施。如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就擅自開工建設的污染項目,對其負責人予以行政拘留;對于偷排、暗排的企業,對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對于隱報、瞞報或篡改排污數據的企業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對于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亦可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極大的威懾力,將對推卸責任的企業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其二,針對發生重大環境違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及環境監管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了引咎辭職制度。即對于那些因監管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其他一些環境行政違法行為而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或環境監管機關的相關領導,責令其引咎辭職,從而通過與其政治前途掛鉤的做法促使其忠實地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其三,對企業規定了按日計罰的措施,即對于那些責令其限期整改卻屢教不改的企業,從責令之日起按日計算罰款,并且鼓勵各地方按照地方實際設定罰款的數額,可見罰款上不封頂。這種嚴厲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僥幸的企業的僥幸心理,并解決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效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