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環保應急預案(精選3篇)
食品安全環保應急預案 篇1
一、目的
及時有效預防、控制食物中毒和消除各類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提高快速反應和緊急處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對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時(2小時內)向建管處相關部門報告。
三、處置
1、由相關人員將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報告站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安排、統一處理。
2、立即派專人到事發地保護好現場、疏散群眾、維持好秩序并設立臨時警示標志。
3、根據傷亡情況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并請求他們立即出示現場共同處理。
4、采取果斷措施,立即將傷員輸送到附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并根據傷情請求上級醫療機構共同救助,同時開展病人的初診、轉診和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5、妥善安置好傷員和遇難同志的親屬,做好解釋和安撫工作。
6、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確保迅速有效地控制食品衛生安全。
7、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的調查工作。
四、要求
1、必須服從站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做到令行禁止。
2、事發地單位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立即啟動預案,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情況。
3、凡因工作不到位,不履職盡責,不服從安排和指揮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和經濟制裁。
五、站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和站應急處理分隊
1、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張鈞
副組長:石玉偉徐勇
成員:朱光璞常智祥王先明何學平肖文波
鄭素濤白利剛吳剛
2、醫療救護應急小組:
組長:喬曉亮
隊員:張紅梅王波王翠翠
3、防疫應急小組:
組長:楊洪偉副組長:王娜
成員:焦雅高晉芬張麗貞
4、后勤保障組:
組長:喬曉亮
副組長:張紅梅
成員:
食品安全環保應急預案 篇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有效有序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指導和規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xx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經調查,發現屬于傳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強化首都意識,堅決扛起維護首都食品安全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最大程度減輕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黨委統一指揮、政府分級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科學、依法、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各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風險監測、預防為主。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嚴密排查風險隱患,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加強科普宣教與應急演練,充分調動社會各界資源,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
依法規范,科技支撐。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加強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水平。
1.5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擴散性、社會影響和應急處置所需調動的資源力量,對經監測、評估認為造成公眾健康危害或對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分級標準見附件。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負責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統籌協調指導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強化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統籌協調指導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市食安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市政府負責農業農村方面工作和市場監督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
成員單位: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北京海關、中國人民解放軍鄭州聯勤保障中心、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城管執法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中醫局、市醫院管理中心、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
2.1.2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委辦)承擔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按照市食安委要求,協調本市跨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推動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市食安委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委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2.1.3 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具體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4 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在市食安委、區應急委的領導下,各區食安委參與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參與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各區食安委辦負責區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設立本地區應急機構。
2.2 專業技術機構和專家組職責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牽頭部門,依據事故性質選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醫學、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應急專家組,為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提供支持。
2.3 聯防聯控機制
本市建立健全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防聯控機制,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溝通、食品安全事故應對政策協調和資源共享。
2.4 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食品安全負責,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
3 監測與預警
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各區、市食安委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及時部署核實,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及時向市食安委辦通報。
市、區食安委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組織應急專家組、相關專業技術機構、食品安全監管及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報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專業技術機構、科研院所監測和分析結果中獲悉的信息;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教育等相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4.1.2 報告時限和程序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獲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2)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3)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4)衛生健康、公安、農業、園林、教育、住建、網信、文旅、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
(5)食品安全事故已經或者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區的市場監管部門,并向市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6)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區市場監管部門要迅速組織核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管部門。
(7)對于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級的,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委辦要立即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部門,詳細信息最遲不晚于事故接報后2小時報送。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于接報后30分鐘向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對于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屬地食安委辦每30分鐘向市食安委辦續報一次該事故的新發病人數、人員傷亡數、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信息,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8)對于接報的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市食安委辦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4.1.3 報告內容
(1)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和科研院所,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個人,報告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數等基本情況。
(2)各區、市相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信息報告分為初次報告(以下簡稱首報)、進程報告(以下簡稱續報)和終結報告(以下簡稱終報)。首報可采取書面、電話、短信及電子郵件等形式;續報和終報應采取書面形式。
信息報告的內容:首報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發單位名稱、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先期處置情況(含救治情況),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報告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事故的簡要經過、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調查控制情況等。
首報應快報事實,慎報原因,實事求是。續報應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程、發生原因,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終報應包括事故發生和調查處理過程、鑒定結論、追溯或處置結果、采取措施等。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單位先期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組織救治病人,及時向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4.2.2 市、區有關部門先期處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迅速調動應急處置人員趕赴現場,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故危害,控制事態發展。
4.3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對于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城六區等重點地區,或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食品安全事故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3.1 四級響應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達到一般級別,由事發地區委、區政府啟動四級響應,區食安委辦組織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等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區級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迅速組織事故調查確認和評估,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市級相關部門根據需要指導或協助處置工作。
4.3.2 三級響應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食安委辦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三級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達到較大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單位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市食安委辦會同有關部門、有應對職責的單位和事發地的區應急委組建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并將區級指揮部納入統一領導。根據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任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市食安委辦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
4.3.3 二級響應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市食安委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二級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達到重大級別;
(2)需要調度多個市專項指揮部共同處置,且處置時間較長、處置難度較大;
(3)相關市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根據需要,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食安委辦主要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
4.3.4 一級響應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一級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達到特別重大級別;
(2)需要中央和國家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授權指揮處置或共同指揮處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總指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分管市領導和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必要的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以及津冀等周邊省區市相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食安委辦承擔。
4.3.5 應急響應相關事項
對于食品安全事故未達到一般級別的,由事發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區的有關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發現該事故是傳染病時,本預案的響應自行終止。
4.4 處置措施
4.4.1 事發單位處置措施
事發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的調查,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4.2市、區有關部門處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區食安委應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醫療機構開展患者的醫療救援;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
(2)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對事故相關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和協助。
(3)市、區食安委辦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剩余食品、留樣食品、庫存食品等食品及其原料,并進行處理;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防止因食品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衍生危害。
(4)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部門、機構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5 現場指揮部
4.5.1 現場指揮部組建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市食安委辦或相關區政府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依據市、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和實際需要選擇設置綜合協調、醫療救治、事故調查、危害控制、檢測評估、社會穩定、新聞宣傳、專家等工作組,各工作組由牽頭單位明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組織市、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加入工作組,各相關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參與處置工作。
4.5.2 市級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市食安委辦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搜集并上報事故信息,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2)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醫院管理中心、市中醫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機構,迅速組織搶救隊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綠色通道,積極開展醫療救治,協調緊缺藥品、醫療設備的供給等工作。
(3)事故調查組。由市食安委辦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調查處理建議和整改防范措施;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立案偵辦。
(4)危害控制組。由市食安委辦牽頭,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北京海關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開展應急抽檢,采取控制措施,追蹤追溯問題產品,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5)檢測評估組。由市食安委辦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參加。負責組織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衛生處理,對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驗數據,查找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發展趨勢,為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支持,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6)社會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教委、市商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秩序維護和交通疏導工作,加強事發地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趁機作亂等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化解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和市食安委辦牽頭,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制定新聞發布方案,指定新聞發言人,組織匯總新聞發布信息,統一新聞口徑,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好輿論引導,把握報道工作的正確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單位做好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
(8)專家組。由市食安委辦牽頭,依托北京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專家力量,依據事故性質選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監控與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醫學、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應急專家組。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定、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為應急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支持。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事故危害等開展事故評估,并提出意見建議。發生涉外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時,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新聞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協調處置相關涉外事務。
4.5.3 現場指揮協調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區政府,應立即調動所屬人員和應急隊伍趕赴現場,按照現場指揮部的工作安排,開展處置工作。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4.6 信息發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信息發布要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則。市委宣傳部會同市食安委辦進行管理與協調。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應依據職責及時向市食安委辦報送相關事故信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保障工作。
4.7 應急結束
當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牽頭部門提出結束建議,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或食安委辦批準后有序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5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區食安委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認定事故責任,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值守
完善應急值守工作機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赴現場人員的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的全面、有效銜接。
6.2 物資保障
市、區兩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配備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衛生防護等設施、設備;儲備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應急物資;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材等物資的儲備工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
6.3 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監測與預警、食品安全抽樣及檢驗檢測、培訓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同級政府預算。財政部門根據具體事項和當年財力統籌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急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負責調度北京緊急醫療救援中心(120)等急救力量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現場急救工作。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
6.5 應急隊伍保障
各有關部門組建專業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性隊伍。通過培訓、演練等方式不斷強化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加強隊伍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6.6 技術保障
相關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健全專家隊伍,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檢驗檢測技術水平,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分為市、區、企業三級。市級預案包括本預案、相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區按規定制定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市級部門、各區以及相關企業預案應與本預案進行銜接,保障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高效運行。
7.2 培訓與演練
各區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增加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知識,增強應對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對其中的具體環節進行檢驗和修正,提高應急反應的效率和應變能力。
7.3 應急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食安委辦負責解釋。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據本預案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食安委辦備案。
7.4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食安委辦適時組織評估,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xx年修訂)》(京應急委發〔20xx〕15號)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環保應急預案 篇3
一、學校食堂衛生治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實施。
2、學校衛生工作條例。90年xx月xx日公布實施。
3、學校集體用餐衛生治理方法。96年8月27日公布實施。
二、食堂從業人員和分餐人員的衛生要求
1、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及外購集體用餐的分餐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于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堂工作與集體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治理人員要經常檢查從業人員是否有剛才講的疾病,手是否受傷,一旦發覺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3、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用餐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病癥時,應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提供學生營養餐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學校食堂)必須配備營養師或培訓合格的營養配餐員。
5、食堂負責人、衛生治理員亦必須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
6、食堂從業人員和集體用餐的分餐人員應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必須做到:處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完全洗手,接觸直截了當入口的食品前雙手還應進行消毒;工作時應穿戴干凈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時應戴口罩。留長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三、食堂采購人員要注意的事項
1、食堂采購人員要嚴格把好食品采購關。在采購食品時,必須確認食品生產經營者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禁止向無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購買食品。
2、采購畜禽肉類原料時,必須索取獸醫衛生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3、采購定型包裝食品時,必須索取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
《食品衛生法》第25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即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有向銷售者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的權利,同時也是為保證所采購的食品及其原料的衛生應履行的義務,銷售者有向購買者提供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的義務。 禁止采購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腐敗變質:一般認為腐敗變質是食品通過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種成份或多種成份發生變化,感官性狀發生改變而喪失可食性的現象。這種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從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油脂酸敗: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貯存過程中經生物、酶、空氣中的氧的作用,而發生變色、氣味改變等變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應或食物中毒。霉變:指霉菌污染生殖,有時表面可有菌絲和霉變現象,有可能產生毒素。霉變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質(如河豚魚、毒蘑菇)。
(2)在一定條件下產生毒素(發芽土豆產生龍葵素,死亡的魚類產生組織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產生毒素物質(如葡萄球菌產生腸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學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過量添加某些化學物質或包裝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遷移等緣故造成食品污染。以上食品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產、經營。
3、未經獸醫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4、超過保質期限的。
5、標簽、標識不完整的定型包裝食品。 定型包裝食品:按一定數量、一定標志并有固定包裝時構成的一些零售單位的包裝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四、食物中毒的有關知識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指攝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品攝入后出現的非傳染性(不屬于傳染病)的急性、亞急性疾病。一般認為,凡是由于食用各種“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過程為主的疾病,能夠統稱為“食物中毒”。正常情況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產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緣故: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劇生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產生大量毒素。(有些細菌是能夠產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學物質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條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魚、毒蘑菇。
(4)食品貯存過程中,由于貯存不當而產生了毒素,如馬鈐薯發芽產生龍葵素。
(5)某些外形與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誤作食物而誤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點
1、病人在相近的時刻內都食用過同樣的食物,發病范圍局限在食用該種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這種食物,發病非常快停止;
2、埋伏期短、來勢兇狠,來勢急劇,短時刻內(幾小時)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時發病;
3、所有病人有類似臨床癥狀,即發病癥狀相同;
4、人與人之間不直截了當傳染。食品從生產加工直到銷售食用整個過程中有很多情況和因素能夠使食品具有毒性,因此我們要了解食品整個加工過程和在加工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處理
1、報告:一旦發覺食物中毒事故和腸道傳染病,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應保留現場,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緣故。發覺重大病情,當地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至省衛生廳和省教育廳。
2、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治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治理責任,愛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治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方法》等規定,制定了《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規定了學校的要緊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學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治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的劃分:按嚴峻程度劃分
(1)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