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信托合同(一)
7.2 信托終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托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提前終止;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 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后,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簡稱“可歸屬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于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八條 稅收處理
本信托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通知
10.1 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后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 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托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并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系地址變更、聯系人更換或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10.3 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托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 合同組成
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