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質押合同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或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若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分其質物。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依法處分質物
一、協議項下匯票付款日到期后,承兌申請人未能按協議交足票款而由甲方墊付的;
二、承兌申請人經營場地被司法或行政機關查封或關閉;或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2個月以上的;
三、承兌申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承兌申請人被宣布解散,破產的;
五、足以危及協議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 質權的實現
承兌申請人按協議規定存足承兌保證金或及時足額交存了應付票款,使甲方支付票款時無須墊款的;或甲方墊付票款后,承兌申請人或乙方籌足資金還清了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質權隨之消滅,甲方應當返還質物。
匯票付款日到期,甲方墊付票款后,承兌申請人或乙方不能及時清償甲方墊付票款的,甲方可以與乙方協商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以償還甲方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甲方因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償。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
一、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
二、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質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質物為動產或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權利憑證,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自質物移交于甲方占有或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協議項下甲方墊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的,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協議項下甲方墊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及_________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