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用工勞動合同(通用3篇)
工程項目用工勞動合同 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六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日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日工資為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應為乙方辦理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手續,并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工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 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項目用工勞動合同 篇2
一、對企業用工帶來的主要挑戰
1、員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慮到企業裁減員工的難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過程中對招聘要求和目的應更加明晰,資格審查、背景調查和入職體檢成為愈加重要的環節,同時招聘階段必須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示。
這為之后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從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準備。
2、對試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試用期薪資標準不能過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期限較之前縮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有了明確標準:“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合同解除成為相對成本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無需支付補償金,對程序和依據上的要求偏低。(從這個角度講:對企業而言最有利的固定期限合同是3年,設定6個月試用期。)
3、勞動關系傾向于長期化和穩定化。
《勞動合同法》對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嚴格,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是“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會使得員工較容易與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大批員工將很快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針對企業需要保留的核心員工,企業是樂于看到這種情況,但是需要企業給員工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合理的職業規劃;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較強的中低層次通用崗位,企業傾向于簽訂中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終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員工。
4、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1)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明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這使得一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條款”變得失去意義;
(3)明確規定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個月之內;一年之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建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4)對違約金條款的使用限定在兩種情況,出資培訓和競業限制,企業失去了任意設定違約金的可能;
(5)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勞動者不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獲得補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自行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5、對企業內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顯提升,尤其是規章制度的訂立
(1)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在總則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同時對于規定制度明確公示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對于內部規章制度還有一個隱蔽的“陷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不知道這樣的情況下類似于“女職工入職之后幾年內不能結婚、不得生育”的規定是否會絕跡。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勞動紀律”不再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可能的解讀是“勞動紀律”不再是企業和員工一對一協商約定的結果,而是集體協商的產物。
6、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顯的差別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強化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傾向。與之前的《勞動法》有明顯區別,合同終止同樣需要支付補償金,而且支付的標準與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勞動合同法》取消合同約定終止的條款,這樣弱化了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至少對于企業成本上沒有明顯的區別,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據上有區別。
可以預見到的是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取代了原來合同終止成為風險和成本均較低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因為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味著雙倍的補償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業違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終止同樣需支付補償金(本質上也是鼓勵用工的長期化)
(2)補償金計算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前的規定不滿六個月無需支付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將直接導致企業在解除和終止員工合同時風險急劇上升,企業將更青睞于協商解除將風險和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圍)。
(5)事實上“企業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這一命題的更準確的表述的“守法企業”、“用工規范企業”、“法制意識較強企業”以及“勞動監察力度較強地區的企業”的勞動用工成本將大幅度上升。其實這是個兩難的選擇,這類企業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時,對員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優秀的員工。
8、對老員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員工)將成為一個極富挑戰性的課題
(1)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和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
(2)對于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企業將不能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崗位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企業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也不能裁減他們。這讓此類員工在退休前離職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此企業需要更多考慮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這批員工,避免他們“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長病假”的情況出現。
9、工會作用得到的強化
(1)訂立集體合同時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
(2)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對企業而言相對有利的變化
1、明確規定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3天;
2、擴大了企業裁員的范疇,降低了對程序性要求,使得企業經濟性裁員更具有操作性;
3、對禁止員工兼職有了實質性的條文進行限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明確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操作上更為便利,有了選擇余地;
5、明確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約定”二字是需要企業認真思量和規范的,比如在勞動合同里約定、在《員工手冊》里規范。
6、對高收入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有了“封頂機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帶來的另外一個“副作用”,就是基本上經濟補償金都不用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7、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非常之低,可能會鼓勵企業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靈活用工。
8、最后一個有利之處就是員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長期而穩定的勞動關系”其實是對雙方而言的,這才是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畢竟企業招聘時候的要求會愈加嚴格,面對一個明顯供大于求的勞動力市場,員工在跳槽之前必定會“三思而后行”。
三、勞務派遣的使用
1、企業需要更審慎的選擇有資質、有實力、規范操作的勞務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進行了限定,而且對勞務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擔義務也提出較高要求,自身實力有限、操作不規范的勞務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規”的;另一方面的考慮是基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樣提高: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至少兩年的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業通過“編制”上的區分來實現待遇上的差異變得難以為繼。“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
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何理解和實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將是一個重大挑戰。
4、明確提出用工單位的“退回機制”: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個潛在的風險;之前有不少勞務派遣公司是將被“用工單位退回”作為一種“客觀情況重大改變”的情況,與被派遣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一方式是否繼續可行值得商榷。
5、企業需要對如何使用“勞務派遣”進行明確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業為什么要使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這直接決定了企業應該如何使用“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實是個很不錯的指引性意見,針對崗位來區分是否使用“勞務派遣”,核心崗位全部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非核心崗位悉數外包,這樣至少解決了“同工同酬”的問題。
另外,對于幾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業,全部人員外包或許是最理性的選擇,因為他們本身就足夠的資本和專業人才來處理如此紛繁蕪雜的勞動用工事宜,與其一不小心就“犯規”,還不如交給專業機構處理。
四、過渡階段必須進行必要的準備
1、過渡期時間:從現在起到20xx年底。
2、現有勞動合同的過度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問題;比較棘手的問題是1995年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時以及之后的12年內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員工,他們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我認為重新簽訂合同對雙方都有利,一方面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相對于《勞動法》對員工的傾斜保護更明顯,對企業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解決了長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帶來的“隱患”。當然這一點需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簽合同需要雙方平等自愿。
如果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他們原有的勞動合同是否適用于新的《勞動合同法》是個有待明確的問題。
(2)“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所有訂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需要測算一下什么時候本企業工齡滿十年,之后再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慮一下其期限與十年工齡相對接。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對我們公司而言這個不是問題。
(4)“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此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沒什么回旋的余地,也不需要過多考慮和準備。
2、新法實施背景下新的勞動合同管理方案
(1)公司現有的“勞動合同制”+“上崗合同制”的模式可以保留,至少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大量出現的情況下,這是幫助企業掌握更多主動的一個模式。
下崗待聘管理制度也需要重新修訂,盡可能降低下崗待聘人員的待遇是唯一的選擇。
(2)新進員工的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設計,初步想法是3年+5年,爭取更多的試用期時間,并在3年合同期滿的時候給雙方再選擇機會。
(3)原有的“勞動合同”和“上崗合同”必須重新修訂,至少避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出現缺失。
3、必須重新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或者重新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盡可能通過合同來明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4、整理并修訂公司各類內部規章,確保與《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通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審核。
5、年底之前對現有人員進行考核評定,到年底合同大批量到期時,裁減冗余人員。
6、用工成本上升勢必要求人力資源部在做明年的人工成本預算的時候也要打的更寬裕,至少每年的工資總額的1/12要預留出來作為“經濟補償”的“備付金”。
工程項目用工勞動合同 篇3
甲方:住所:聯系電話:乙方:住所:聯系電話: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X年未簽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X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其中,試用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X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X年以上不滿X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X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X年X月X日起。其中,試用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每周不超過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小時。
5、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2、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X元月。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第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為X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X元。
3、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X日為發薪日。
4、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1、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X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5、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
1、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X省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1、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X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勞動合同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甲乙雙方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爭議處理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甲方(簽字):簽訂地點:X年X月X日乙方(簽字):簽訂地點:X年X月X日
不可復制,請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