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企業用工合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但能夠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專業技能達不到規定標準和經常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規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變工作崗位(工種)的;
5、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需改變乙方崗位(工種)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除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可即行終止勞動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甲方依法破產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時,本勞動合同終止;
2、乙方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3、乙方經批準退休、退職時,本勞動合同終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乙方調出用人單位,自人事、工資關系開出之日起本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本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依法應予辭退的;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他人致殘、死亡的;不服從甲方的指揮和管理,后果嚴重的;
3、乙方被勞動教養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中包括:違反本合同規定,泄漏甲方商業秘密,并造成重大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當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時,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
第二十七條: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提出解除本勞動合同時,按國家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資培訓和招錄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錄費用。凡出資培訓的,甲乙雙方應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甲方的規定,泄漏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須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特別重大的,影響特別嚴重的,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權利。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項待遇如低于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勞動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有關勞動管理的新規定相悖,雙方均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勞動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一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