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九、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具體訂明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基金帳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確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訂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的事宜,并在報告中說明上一基金會計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約的情況。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訂明基金管理人提議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提議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訂明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十五、禁止行為
列明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
(一)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十六、違約責任
(一)說明由于托管協議當事人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說明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
(三)說明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資產造成實際損害的,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七、爭議的處理
說明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予以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八、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托管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約終止之日。
(二)托管協議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份外,托管協議每一簽約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一)訂明托管協議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說明托管協議的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二)訂明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項
二十一、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