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協議內容(通用3篇)
承銷協議內容 篇1
承銷證券,證券公司與發行人必須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協議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體的身份,這是任何一個合同須載明的事項,否則無法明確特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這是承銷協議的主體內容,是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具體權利和義務的關鍵部分,缺乏這些基本問題的約定則承銷無效。
3、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經濟活動的一個特點就是流轉性,法律鼓勵適當的快節奏流轉,不保護超過法定時效的民事權利。約定時效不得超過法定時效,所以約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可多于90日。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會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時效、訴訟地點及仲裁事項。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日期,證券公司可于產生糾紛后隨時要求發行人償付;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方式與地點,發行人應在證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轉帳)結算。
5、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方式
這是在合同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承銷商的業務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沒有此項規定,則會導致合同無效。
6、違約責任
一個完整的協議慶包括違約責任部分。如果協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并不影響協議的成立,違約責任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擔。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此項規定是個口袋條款,即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承銷的實踐經驗總結,要求承銷協議具備相應條款。
此外,由于每次承銷業務都或多或少有其特點,承銷協議還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其他內容。
責任編輯:歐*倩
承銷協議內容 篇2
甲方:_________(新用人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甲乙雙方與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共同簽署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為了保證甲乙雙方今后合同履行的順利,雙方在重申上述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點同時,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與丙方此前簽署的,且尚未執行完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均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即上述各類協議今后對甲乙雙方繼續有效。
二、雙方重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滿日期確定,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雙方重申,甲乙雙方今后履行的勞動合同內容,除下述內容雙方已協商一致共同決定進行變更以外,其余內容均與原合同完全一樣。
雙方決定進行變更的內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在今后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承諾將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視同為(計算為)在甲方的工作時間。無論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經濟補償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時,甲方均要將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與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并計算在內。
五、甲乙雙方在今后的勞動關系維系期間,可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前述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不變的基礎上,另行協商后簽訂新版勞動合同作為對原合同的內容變更。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承銷協議內容 篇3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下述財務資料以及相關計算方法與依據:
(一)前兩年未經調整內在價值倍數;
(二)前兩年內在價值增長情況;
(三)前一年末保險公司內在價值總額、每股內在價值,以及經調整的發行后每股內在價值;
(四)前一年末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的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估值折讓。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聘請的精算師事務所和經辦精算師,以及精算師費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各種行業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對這些風險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業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利率風險,即市場利率變動的風險;
2.欺詐風險,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違反法定義務,向保險公司隱瞞重要事實等的風險;
3.政策性風險,即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稅收、政府監管等方面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4.其他風險,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業風險,如經濟環境的變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競爭給保險業帶來的風險等。
(二)在公司自身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假設風險,即保險公司產品定價、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計算內在價值與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設等與實際不相符合,導致定價不充分、準備金計提不足等的風險。應分析厘定保險費率時采用的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率等,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時采用的評估利率等,以及計算內在價值、估值時采用的貼現率、投資回報率等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資產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或未產生預期盈利能力的風險,尤其應分析資產風險的關鍵因素;
3.資產與負債匹配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在結構上不相匹配,對最低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
4.再保險安排風險,即再保險安排不適當的風險;
5.人力資源風險,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風險;
6.其他風險,即在上述風險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風險,如巨災風險、資本充足率風險、政策性風險與保險產品條款設計風險等。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保險公司還應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作出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隨招股說明書一并呈報中國證監會。
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嚴重缺陷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說明準備采取的改進措施。
第七條 保險公司募集資金中計劃用于增設分支機構的部分,應披露相關計劃、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僅用以增加資本的募集資金,可不必說明其具體投向。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公司下述情況:
(一)在行業概覽及背景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中國保險業概覽;
2.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各大類保險險種的市場狀況;
3.保險業監管架構。
(二)在保險公司自身情況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優勢和劣勢;
2.各分支機構的分布狀況,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數量(分別介紹一、二級分公司數量)及分布地區;
3.主要保險產品的市場占有情況;
4.自身展業制度、營銷人員及網絡,以及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數等;
5.投資理念、較具體的投資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資組合概述;
6.保險產品的研究開發情況,包括研究開發能力,新保險產品研究開發進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內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對其償付能力和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8.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例如保險、再保險、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等的有關情況,包括:主要交易方、業務性質、定價政策等。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險業務收入、費用與利潤的有關情況(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險種大類劃分的保費收入、分出保費、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支出、給付支出、退保金與手續費支出等。
保險公司如果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應說明本年已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分入再保險業務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轉回數;按未到期時間長短,說明未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提存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扼要披露各主要險種保險費率的厘定依據與方法,包括預定利率、預定給付率與預定附加費率(人身保險),預定賠付率、預定附加費率(財產保險)等的確定情況等。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險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與依據。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重大差異的,應披露差異情況及其形成原因。
財產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決、當期已決賠款的金額與已相應提取準備金的重大差異,并說明差異形成原因。
人身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預定利率保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包括準備金提存數(若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差異,應同時披露法定提存數)以及按合理利率計算的準備金調整數(若存在)。外部精算師應核實這一計算過程,并出具意見。外部精算師對此存在重大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前一年末的實際資產、實際負債與實際償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償付能力。當實際償付能力較低時,應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
保險業監管部門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對其償付能力提出過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擔保險責任列前十位的保單保險責任,并披露相應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尚處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經調整的凈資產以及內在價值:
金額
合并報表凈資產額
加:預計發行新股所得款項額
加或減:對資產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一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二所作的市價調整
附:
20__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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