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版權許可合同
第8條
這條規定翻譯本出版后應免費送給外國出版社的樣書的數量,并 提供出版日期和最終定價等具體信息;萬一定價提高而需補付版稅,這 是有必要的(見第2條)。
第9條
本條規定了一個現實的出版時間。實踐中,如果中國出版社確有原因延誤了出版,并適當提前通知,大多數出版社會考慮延長期限;但是,定期更新版本的圖書(如教材)出版社很可能會擔心中文版的出版是否耽誤,原書新版本是否即將出版,所以他們希望協商將許可轉到新版本。
第10條
第1條已將授權限定為圖書形式;轉讓中文版的附屬權利被自動排除。如果像平裝本或俱樂部圖書出版權等附加權利被授予,它們必須在談判最初階段討論,任何版權收入以何種比例與外國出版社分配都應達成協議。
第11條
合同可以因為逾期不付款而被取消。一些西方出版社和代理商也許會對逾期未付金額收取利息作為對逾期付款的處罰。
第12條
這一條是對中國出版社的保證和損失補償條款。這項保證是根據英國法律而作出,因為我們不能指望英國出版社了解中國立法的具體情況。關于立法的表述要根據不同的版權許可國家而調整,如美國、德國等。
第13條
未經國外出版社的事先同意,本許可不得轉讓。
第14條
許可僅限于第1條中列出的權利。
第15條
中國法規要求被許可方到中國國家版權局登記許可合同,此程序至少需7個工作日向那些不熟悉中國版權許可的外國出版社解釋這一點,是明智的。版權登記使中國被許可方能夠對在中國市場同一選題的任何未獲授權版本提起訴訟,并得到中國國家版權局的幫助(更多信息見第7章“版權登記程序”)。
第16條
因為許可僅限定出版一定數量的版本,該條規定了雙方可協商續約。如果一本書成功且要重印,許可方可能希望就下一次印刷商談新一輪的付款,版稅才會比第一次印刷高。
第17條
這條說明了合同取消的幾種情況:被許可方破產或違約。很少有西方出版社會自動提供一條相應的適用于他們自己的條款--如果許可方破產或違約,該合同取消;但這可以被要求。
第18條
本條規定了匯款的實際操作;付款貨幣種類應與國外出版社約定。一些出版社可能希望在本條中插入收款部門的準確信息;大型出版社有專門版稅部門,可能位于總公司之外的不同地址。如果是通過文字作品代理商獲得版權并付款,那么有必要插入此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并說明該代理商的委托費已被扣除。需要提供銀行扣稅文件,以便外國出版社能在自己國家要求歸還已扣除的企業所得稅。是否應對版稅付款扣稅取決于中國與該許可方國家適用的稅收協定,如果有必要的話在本書寫作之時,對英國出版社授予中國出版社版權的版稅收入,中國先扣除5%的營業稅,然后再就此余額扣除10%的所得稅。支付公司稅的英國出版社可以通過從他們每年繳納的公司稅中抵扣所扣所得稅,但無法重新獲得營業稅。
第19條
這一條說明本合同在中國法律下執行,適用中國仲裁程序。這種規定是與眾不問的,因為在世界版權許可中的慣例是適用版權輸出方國家法律,也可能遭到不熟悉中國市場的西方出版社的反對。尤其是美國出版社經常要求合同應當受他們公司所在國家的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