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合同(三)
6.3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合同簽約后,如果本專利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則本合同自然終止,轉讓方不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不繼續支付轉讓費,也不返還資料。
6.4 第三方向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本專利權宣告無效,由受讓方負責答辯,并支付由此發生的應訴或訴訟費用。
第七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7.1 為保證雙方能及時交換意見,約定以電子郵件作為商議合同條款交換意見的方式。收到對方合同草案或意見,必須在五個工作日以內,確定或修改,并發電子郵件給對方。過期答復,則本合同條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議。
7.2 本合同自簽約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都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書面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 發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災,水災,地震,戰爭等)時,受讓方以有效證明及時通知轉讓方,本合同終止執行,已發生的費用不再退還或結算。
7.4 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六份,轉讓方、受讓方、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合同簽訂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關及雙方所在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雙方的重要來往函件不論寄或發(掛號郵寄件、電子郵件發的掃描件、傳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簽字蓋章為有效。
轉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中介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