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專利技術許可合同
第九條 合同生效和其他
9.1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簽字。各方應分別向其有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90天內獲得合同的批準,然后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9.2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如仍不能生效,雙方均有權取消合同,一理本合同被取消,受讓方應將第5.2條中規定的專利資料退還給出讓方。
9.3 本合同的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9.4 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專利仍然有效時,受讓方不得繼續使用此專利,如需繼續使用,則應與出讓方續簽合同,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專利也隨之失效時,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此專利而不需要向出讓方支付任何費用。
9.5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發生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應繼續履行各自的責任。
9.6 在合同執行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都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書面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由第一條至第九條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本合同用英文書就,一式4份,雙方各持2份。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航空掛號郵寄,一式2份。合同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a.受讓方:×公司
地 址:國××市××街道
電 傳:
傳 真:
b.出讓方:×公司
地 址:國××市××街道
電 傳:
傳 真:
受讓方代表: 出讓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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