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合同
(公章)
年 月 日
公證單位
意見:
經 辦 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申請文件和有關技術背景材料為合同附件,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2.在合同類型一項注明專利權轉讓合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轉讓專利權應經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其中,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必須事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因此,在合同類型一項中,應注明批準日期、登記號和公告日期。
3.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已經實施專利,或者已經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后轉讓專利權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專利實施許可情況一項中明確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者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何轉移。在專利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如果需要繼續實施專利,可以約定轉讓方在已經實施或者已經準備實施的規模上繼續實施專利并免交專利使用費,也可以約定轉讓方繼續實施專利應向受讓方即新的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至于在專利權轉讓合同應立之日前已經訂立的并正在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方與第三方之間就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應由受讓方承擔。這種權利義務的轉移宜告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