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光盤)合同
第八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稿酬采用以下方式,即:
配套光盤不另外支付費用。
乙方按國家規定從應付甲方的稿酬中代扣代繳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九條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_____年內,乙方可以自行決定重印。首次出版_____年后,乙方重印應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對作品進行修改,應于收到通知后_____日內答復乙方,否則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條 甲方有權核查上述作品的印數。如甲方指定第三方進行核查,需提供書面授權書。如乙方隱瞞印數,應向甲方補齊應付稿酬并承擔核查費用。如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印數相符,核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 甲方不要原稿,原稿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5冊。每次再版后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_____冊。
第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訂本、縮編本,并將所得利潤的_____%交付甲方;甲方許可乙方獨自或與第三方合作出版上述作品電子版或許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電子版,乙方將所得利潤的_____%交付甲方。
第十四條 甲方將上述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乙方。乙方可以自己,也可授權第三方使用該項權利,并將由此獲得利潤的_____%交付甲方。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為與中國(港、澳、臺地區除外)以外地區的出版機構洽談本作品出版發行事宜的惟一代理。
第十六條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北京市版權局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甲方若系著作權代理人,須有著作權人的書面委托書為憑,并以書面委托書正本交乙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變更、續簽及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年。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
甲方(簽字、蓋章):__ 乙方(簽字、蓋章):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