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合同:國際計算機軟件許可合同
7.驗收測試和驗收(a)系統的驗收測試應依照賣方的驗收測試程序進行。賣方和其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應根據前述測試程序進行驗收測試。如果任何該等測試沒有成功完成,賣方或其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應對測試進行評估,并且對系統進行任何調整或校正,使系統能按規格運行。一切該等測試的開始,應給予買方合理的事先通知,并且給予買方觀察一切該等測試的合理機會。
(b)“成功完成”一詞,在本合同中用于任何測試方面時,指在特定的測試程序中規定的該等測試的成功完成,并且一切對測試的提及指的都是賣方驗收測試程序中的測試。
(c)為附件三之目的,在系統的驗收測試程序中規定的一切測試已在買方設施地點成功完成時,系統的驗收(簡稱“驗收”)應被視為已經進行。
(d)賣方聲明并保證,賣方將向買方交付完整、準確、有效的系統。該系統能夠達到在產品說明和規格中規定的技術指標,并由系統驗收測試的成功完成予以證明。成功完成應被視為系統完整、準確、有效并能達到規格所述技術指標的決定性證據。
8.裝運到場和驗收合格(a)如果系統或其任何部分已按附件二規定的日期準備裝運或安裝,但根據買方請求或者由于買方不能提供驗收或安裝系統所必需的設施、測試設備或物資而使該等裝運或安裝延遲超過_____個日歷日,則賣方可以根據其選擇通知買方,系統或其任何部分作為已事實上裝運、交付并安裝(簡稱“裝運到場”)對待。此外,對于該等延遲所導致的一切儲存費或其他費用,買方應補償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