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
(3)本合同條款第35.3款約定的因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結算款,應承擔的責任:_________
(4)發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金額或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分別為:_________
37.2 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_________
(1)本合同條款第14.2款約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協議書約定的時間竣工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
(2)本合同條款第15.1款約定的因承包人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
(3)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金額成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分別為:_________
37.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8條 索賠
38.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8.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條款(3)、(4)規定相同。
38.3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本合同條款38.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第39條 爭議解決方式
39.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請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9.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條 工程分包
40.1 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內容:_________分包施工單位為:_________承包人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40.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0.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0.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第41條 不可抗力
41.1 雙方結合本工程對于不可抗力的約定:_________
41.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災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因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1.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42條 保險
42.1 被修繕或裝修的建筑物、構筑物已辦理過人員或財產保險的仍然有效,未辦理保險的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被修增或裝修建筑物、構筑物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2.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2.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2.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2.6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_________
(1)發包人投保內容及相關責任: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及費用: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內容及相關責任:_________
第43條 擔保
43.1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相互提供下列擔保,被擔保方與擔保方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責任為:_________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責任為:_________ 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_________
43.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44條 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4.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的內容:_________發包人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
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的內容:_________經工程師認可,由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44.3 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45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護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門的批準后實施,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5.2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45.3 在施工中根據歷史文獻記載或傳說,并經文物管理部門初步認定,施工場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并要求仔細挖掘時,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通知后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發生的各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在48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的書面報告,但實際確實挖掘出相應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所發生的各種費用仍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