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潢設計合同
設計方無需為電力、機械系統設計出工程圖紙,但需提供圖紙顯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統回路設計圖,并注明水、電、空調等動力需要量及正確位置并配合專業設計師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議。
3.3.3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邀請承包商投標或對內裝設計工作報價的過程上,協助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惟所有承包商之選定均屬業方的權責,設計方對承包商之任何舉措、疏忽或不履約的行為不負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3.3.4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審批承包商標單或報價的過程上,協助業方、其項目協調員或其估算師,以確認投標者之投標案均符合設計之設計圖與規范的要求及選定之材料。任何與設計圖說、規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級材料,均需經設計方審驗同意。
3.4 第四階段:協調與檢驗
3.4.1 設計方需定期視察施工場所,并需與業方、其建筑師或項目管理單位要求時到場,惟本項要求需于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設計方。業方于提出要求后,設計方應在合理時間和間隔下依工作的進展。關切業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執行,以確保所有室內裝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圖說、規范與設計之理念進行。
3.4.2 設計方需在業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7.0條提供一名全職的工地協調員(以下稱為“工地協調員”)在施工現場對關于室內裝修之工作進行檢驗,聯系并與業方、其項目協調員或其它顧問、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進行協調。工地內裝協調員應逐日核對數據并提供此數據予任何需要單位,以利室內裝修施工與安裝作業進行。
3.4.3 工地內部協調員應遵照設計方的指揮并使用設計方之技術協助以利協調與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3.4.4 工地內裝協調員需有必要只授權和責任,以能代表業方接受或拒絕任何室內裝修工作之成品以維持室內裝修工作成果能達到合理的標準與品質。
3.4.5 工地內裝協調員應在設計方的指揮下針對第1.2條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編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
3.4.6 假使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自行雇傭工地內裝協調員,其內裝協調員應接受來自設計方的指揮,惟本項工地內裝協調員的所有薪水、紅利和費用均由業方負責。
3.4.7 設計方(在工地內裝協調員之協助下)針對1.2條款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視為本設計合同第四階段的完成。
4. 除外之合同服務項目
前述條款所述之設計方工作范圍與責任并不包括合同沒有具體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圍及責任。所有未提及之項目均應適用本條款并認定為合同外之工作范圍。有關該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項:
4.1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區域外,屬業方的建筑師極其它顧問之專業及責任范圍的所有區域。
4.2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所有工作區域外,所有與室內裝修工作無關的建筑或其它專業工作項目,惟任何影響到客房結構、戶型設計及組合調整與設計方專業范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應針對裝飾設計及酒店運作的需要及時提出相應的書面調整要求,以便建筑設計師進行相關的調整。
4.3 所有照明、電器或機械項目和其它同類項目安裝圖或配線圖或設計圖等。惟任何與設計方專業范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仍會依業方的要求給予書面的建議。
4.4 空調系統設備的設計。但所有空調出風口及回風口等設施之整合應依照業方顧問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圍內。
4.5 非裝飾設計的施工圖說或計算數量,或場地鋼筋混凝土、一般性結構工作、給排水配管、照明與所有機械的服務。
4.6 廚房和洗衣房設備的設計和規范。
4.7 研究調查業方整體項目預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當地法令之規定而需與地方當局協調,而致需配合修改設計,或任何為配合取得執照或認可等之申辦所需用之特別圖說。
4.9 任何為與前述合同條款規定之服務區域毫無關聯區域所需之設計及咨詢工作。
4.10 投標和合同文件的準備。然而,設計方需提供業方所有其于本案范圍內之詳細設計圖說和規范,以為據以包含在其投標/合同襠中。價目及數量表,招標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屬設計方的責任。
4.11 制服、圖案及標志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咨詢及采購。然而。設計方應以書面的形式就制服、圖案及標志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咨詢和采購闡述與設計意圖及主題相關的意見,并予業方委任之專家密切配合以適切反映專業顧問的設計理念于設計之中,最終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成果。
4.12 施工/制造圖或竣工圖均由業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5. 設計工作之執行
為避免雙方于設計工作之進行過程中對本案的服務范圍有任何疑義,以下條款規范雙方之功能及其責任與義務。
5.1 設計方需提供如第3.0條之第一至四階段所規定之設計圖說與進度表和服務。
5.2 所有計劃方案、草圖、報告與規范應以中、英文對照制作,以方便業方人員理解設計方的全部設計意圖,且可在任何工作地點為之,惟設計方必須時時配合與業方或其項目管理單位之核定時程與進度表提送。
5.3 所有內裝設計圖說、家具和照明設施之設計與圖說,均屬設計方的著作,在合同雙方履行本合同后,業方享有設計方提供給業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圖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業方承諾在未經設計方的同意下,業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本案范圍以外之用途,除非是業方用于本項目內的替換、對外宣傳推廣或擴充方面。
5.4 設計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樣品外,不得對任何人、團體和公司發布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貨物、代表業方接受任何的投標,或提供其它服務。
5.5 所有施工場所及其它所有的會議記錄均由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建筑師制作。所有會議記錄均需發送給設計方。除非因為修改而變更,否則此記錄均視為在會議中正式確認的決定。
5.6 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建筑師需提供所有懸掛框架、托座、掛鉤或其它設備之圖說及規范,以為設計方就其木造或裝潢固定物之設計整合人建物主結構,例如梁柱、樓地板、墻壁和樓梯間。
5.7 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甚或建筑師在設計方的要求下,需提供存有所有(公制)圖說的計算機磁盤。設計方為第一階段提供的圖說將為1:100的比例,而第二及第三階段的圖說將視各區域的情況為1:50、1:25和1:20的比例,并將由設計方指定。
5.8 于業方自付的成本和費用下,業方需指示其建筑師派用所有必要的繪圖員和繪圖辦公室之設備以能將設計方的圖說匯入業方的建筑圖上,設計方亦需自行提供為達成服務范圍所需之繪圖設備和所有耗材及紙張之一切費用。
5.9 業方需應設計方的請求,供給設計方所有關于設計需求上所必需的書面數據,讓設計方創造一個整合的內裝設計。
5.10 設計方可應業方的請求,提出藝術師/技工或專家,以執行特殊內裝或工程,例如馬賽克、雕塑、壁畫、雕刻的玻璃和繪畫等。本項藝術師/技工或專家等的聘用需為業方認可,且其一切費用或津貼需由業方另行商議后由業方支付。
5.11 設計方需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建議并協助業方選擇:
(a) 燈具開關、插座和電話接點。
(b) 裝飾的門把和五金配件。
(c) 衛浴器具和五金配件。
用于前述第1.2條中規定的區域。
5.12 為避免產生爭議,在第3.0條中規定的階段設計工作,或可在任何次序或以反向順序或同時進行,但設計方相關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將不受應依原時間順序完成各階段之付款的限制。
5.13 若業方有所指示,且在獲付按6.9條規定可征收的每日視察費用及按第8.1(a)和8.1(b)規定的“需補還開支”的前提下,設計方可在前述任何階段定期到業方/顧問的辦公室或項目施工地進行海外探訪,出席任何協調或檢驗會議。
6. 費用
6.1 本合同之設計工作的協議服務費為_____________美元(_________美元)其中包括設計方在工作期間為本項目的原因所花費的通訊費、郵遞費、光盤制作、出圖費用、印刷費用、文具用品等相關的所有雜費。但未包含設計方因本項目所發生的出差時的人員交通、食宿等需補還開支由條款8.0單獨規定。除此之外業方不再承擔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