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轉讓合同(通用6篇)
實用的轉讓合同 篇1
1、合同權利轉讓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是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是合同債權。
3、合同權利轉讓既可以是全部權利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權利的轉讓。
4、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也一同轉讓,除非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
5、債權人轉讓合同利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不發生效力。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實用的轉讓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土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湛江市赤坎區草蘇村委東菊村村口直入約50米靠路邊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面積為120m2。
二、土地價格及其它費用:
1、土地價格每平方為人民幣4167.00元(大寫: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正),總價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正)。
2、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乙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土地總價分二次付清
(1)第一期,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17萬元(大寫:壹拾柒萬元正)。
(2)第二期,其余欠款應在簽定《土地賣買合同》交易后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
金按土地總價的.10%計;合同簽定后如甲方反悔,要向乙方賠償違約金,違約金按土地總價的10%計
四、其他規定:
1、乙方所購土地是住宅地,使用的用電和用水配套設施由甲方予以辦理,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在完成出售土地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土地權利(用于建筑住宅房屋),甲方無權干涉。
五、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甲方: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
六、此住宅地屬村委集體地契,此土地買賣以此合同為有效文件。
七、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名蓋章): 電話:
乙方:代表(簽名蓋章): 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址:
實用的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將曲靖市麒麟區鳳來村小區181號的福居源旅館轉讓給乙方經營使用,特立以下條款:
1、轉讓期限和金額:
(1)租期為20xx年7月5日至20xx年7月4日止;
(2)轉讓費為78600元整(柒萬捌仟陸佰元整),其中含第一年房租費;
(3)以后四年,甲方每年按29000元(貳萬玖仟元整)收取房租費,但房租費必須提前一個月付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少交房租。
2、設備條款及設施改造條款和租用范圍:
(1)租用范圍:一樓西面的門面一個,二樓、三樓整層;
(2)設備包括:二樓、三樓房間內的可動物品、一樓西面的一個門面歸乙方所用;樓頂太陽能,租期內乙方有使用權,所有權歸甲方,乙方使用期間,負責太陽能的維修;
(3)房間內,乙方若需要改造,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改造。
3、經營期間所有權、使用權及費用劃分:
(1)福居源旅館租期內,所有權歸甲方,使用權、經營權歸乙方;
(2)經營產生的費用,20xx年7月5日以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以后的所有費用,包括水、電、寬帶費等,另外,一樓祥和園飯店的水電寬帶費由乙方負責收取,與甲方無關。
4、合同期間的違約處罰規定: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人民幣80000元整(捌萬元整);
(2)違約情況包括乙方拖、欠交租金,甲方無故終止合同。
5、旅館的安全劃分和合同期滿的優先條件:
(1)旅館經營期內的安全事故及產生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責任何費用,租用到期后,若乙方需繼續租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
(2)租期內,若乙方由于經營不當,需轉讓旅館,必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轉讓;
(3)旅館到期后,房租費隨行就市,如若乙方不想繼續經營,可將房間內的可動物品搬走或者自行處理。
6、合同簽訂后,經甲乙雙方審定后,簽字、按手印生效。
7、旅館轉讓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房東):
乙方(承租人):
年月日:
實用的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轉讓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 (受讓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合同法》就甲、乙雙方將位于 的洗車場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店面轉讓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于 年 月 日起將位于 ,面積 平米的洗車場轉讓給乙方經營使用,其中包括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房屋租金及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及全部設備、設施。
第二條:甲方將有關本店鋪經營的全部手續交給乙方,甲方并負責協助乙方完成更名過戶手續,更名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必須保證本店鋪房屋租金年滿后續交時租金壹拾貳萬叁仟元的價格不變,如原房主漲價,漲余部分由甲方支付。
第三條:甲方應將現有會員卡用戶卡內未使用余額留返于乙方。
第四條:轉讓費首付大寫 小寫 ,待更名交接全部完成后,付余額大寫 小寫 。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實用的轉讓合同 篇5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探礦權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批準,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經批準將探礦權進行了轉讓,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準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屬于經批準方生效的合同。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就未經批準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屬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實踐中,目前較多采信此種觀點。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對有關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終局的狀態,而是中間的、過渡的形式,會繼續發展變化。在探礦權轉讓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種可能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經過批準,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對探礦權轉讓合同不予批準,探礦權轉讓合同成為確定無效的合同;探礦權轉讓合同沒有向行政機關申請批準的狀態一直持續。就第一種情形,可通過合同履行和違約制度解決。就第二種情形,可通過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制度解決。需進一步探討的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辦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續義務而對方拒不辦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沒有確定有效或確定無效)情形下,權利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由自己辦理相關手續,并要求對方賠償有關費用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向國家機關申請報批的義務,屬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權利義務,該類權利義務不屬于國家管理礦業權的范疇,無需批準,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應具有約束力。這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合同法律原則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資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以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可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采取了類似的觀點。
因此,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依法屬于未生效合同,盡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與報批義務相關的條款的效力,并且,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未報批的違約責任。
實用的轉讓合同 篇6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一、為了明確該鏟車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則,特簽訂以下協議:
1) 甲方將鏟車壹輛(產品編號:出廠日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民幣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購車款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該車為其個人合法財產,不存在有任何違法現象,若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償還。自 年 月 日前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乙方無關。從 年 月 日起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甲方無關。
三、甲方隨車提供有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壹份。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鏟車車輛,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均對該車的.車身、車容、車況表示認同。
五、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不退車款。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