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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報告

發布時間:2024-10-08

重大事項報告(精選26篇)

重大事項報告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基本要求,不斷規范學校對重大事項的決策行為,以充分體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特制定本項制度。

  第二條:涉及到學校重大事項的都適用于本項制度。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重大事項,及上級行政領導部門對重大事項有決定的,一律從其規定。

  第三條:學校決定重大事項,實行校長負責制,采用集體議事,并以會議決定形式體現集體意志,不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第二章 重大事項的范圍

  第四條: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重大事項決策:

  1、教育改革發展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2、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的確定和調整。

  3、重要專項工作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4、重要考核評比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5、重要專題活動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6、學校機構的設置更名撤銷的確定。

  7、學校年度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

  8、教工工資福利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9、對外重要合同協議的確定和調整。

  10、各類評優獎勵處罰的審議和決定。

  二、崗位人員安排:

  11、學校中層干部的任免。

  12、其它重要崗位有關人員的確定和調整。

  三、重大項目安排:

  13、學校重大基建項目的確定和申報。

  14、年度校舍維修計劃的確定和調整。

  15、學校重要設備添置的確定和調整。

  四、大額資金使用:

  16、5000元以上活動資金、維修資金、設備采購資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項決策形式

  第五條: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為:由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的各類會議,須符合法定人數方可舉行召開,而且在決定某一重大的項目時,負責該重大項目人員必須到會。

  第七條: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無法按照程序召開會議決定的,則由校長會同有關人員審核決定,但事后必須及時召開有關會議予以確認。

  第四章 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八條: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具體程序:

  1、提出事項:重大事項一般由分管領導提出,并提供討論決策的方案和說明,如需在較大范圍內征求意見的,應在提出事項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形成文字資料提供會議審議。

  2、列入議題:分管領導匯總重大事項材料后,在規定的時間里先交校長審定,由校長確認是否列入討論議題,其結果則由校長通知分管領導。

  3、召開會議:一般在規定的時間內召開會議,如需要另外安排召開緊急會議,則必須提前2天發出會議通知,以保證有關領導準時參加會議。

  4、討論決定:會議由校長或委托分管項目領導主持,召開會議時先由事項負責人介紹情況,然后由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最后由主持會議的校長或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在討論中參會人員應當表明個人意見,主持校長則應表明贊同或不贊同意見,在基本統一意見的基礎上再作出決定。

  5、形成紀要:對學校重大事項作出決策以后,由會議記錄員負責整理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議事紀要。會議議事紀要須寫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法定參會人、會議記錄人、事項提出人、及方案介紹、形成的意見、主持人決定。

  6、正式行文: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需要行文的則由校長簽發、印發和發送。

  7、政務公開: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都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全體教工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本制度自召開教代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條:本重大事項決策制度的解釋權在學校校務委員會。

重大事項報告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鄉黨委、政府重大事項的了解、協調和處置,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遵循“事前請示、事后報告、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逐級上報”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馬蓮渠鄉機關各科、所、站、室,鄉屬各支部、村委會。

  第二章報告事項

  第四條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社區)需要請示匯報的“三重一大”事項方面

  1.選舉、罷免村“兩委”成員以及村(社區)干部辭職;

  2.制定和修改村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3.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機動地、“四荒地”)、林木、草場、河道等的承包、流轉和租賃;

  4.村(社區)一次性購置20__元以上辦公設備;村集體資產(包括房屋、辦公設備等)的出租、轉讓和報廢處置。

  5.土地征用補償分配、宅基地的使用和大面積房屋拆遷。

  6.需向村(居)民籌資、籌勞的一事一議事項等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實施。

  7.民政救濟、扶貧等專項資金使用。

  8.以村(社區)為業主(或由村負責),項目資金安排或招投標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項目的承發包合同簽訂及工程建設。

  9.村集體資金大額財務收支。

  10.重大安全隱患、交通事故及治安刑事案件。

  11.民族宗教、集體上訪苗頭及群體性的事件。

  12.水災、火災、旱災等嚴重自然災害以及食物中毒等影響較大的突發性事件。

  以上重大事項,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必須向鄉黨委黨政主要領導請示匯報。

  (二)重要會議、文件、批示方面

  1.要求及時貫徹落實的上級黨委、政府、部門重要會議精神。

  2.各科、所、站、室,村支部、村委會的重要會議、決策及有關工作部署。

  3.主要領導關于本單位工作的批示、指示落實情況。

  (三)重要工作事項方面

  1.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重要統計數字匯總上報。

  2.半年和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以及年度工作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四)安全、信訪、穩定方面

  1.已經發生的或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的事件。

  2.進京、到自治區、市、區上訪和潛在的上訪事件。

  3.其他影響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

  (五)外出學習考察、出差方面

  全體鄉村兩級工作人員參加市級以上會議、講座、外出考察、學習、參觀等活動。

  (六)干部職工重大事項報告方面

  1.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干部進行任免、交流、獎懲或提出任免、交流、獎懲建議。

  2.干部職工涉及參與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參加非法組織或社團活動的。

  3.科級以下干部個人廉潔勤政情況。

  4.機關干部個人提出病休、辭職,機關正式在編干部職工提出辭職的。

  5.干部職工因公致病、致殘、因公死亡等事項。

  (七)其他重大事項

  1.鄉政府機關物品(含房產)的購置、出售、出租或轉讓。

  2.鄉村兩級干部個人重大疾病、突發困難及工作、學習、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現重大事件或變故的情況。

  3.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程序和時限

  第五條重大事項報告由各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科所站室主要負責人提出,首先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分管負責人及時向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條鄉村兩級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員的個人重大事項應首先向鄉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報告,再由其逐級報告,特殊情況可直接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

  第七條重大事項報告一般采取書面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事后再補書面報告。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報告重大事項的時間、地點、詳細情況、事件原因、調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處理結果及后續事項。

  第八條突發事件、緊急情況應由單位(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可直接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同時告知分管負責人。

  第九條重大事故安全隱患、涉及重大信訪穩定問題或其他突發、緊急情況,應在1小時內向主要領導報告。其他重大事項需事前請示報告的,一般應于事前3個工作日按程序報告。

  第十條涉及信訪維穩等重大事項,一般應第一時間告知黨政辦公室;涉及勞動人事等重大事項,一般應抄送社保所;涉及資產處置、資金流動等重大事項,一般應抄送財務室。各科、所、站、室接到抄送件后,應認真審核,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對黨委、政府所屬各村支部、村委會,機關各科室申報的重大事項,黨政辦公室按照輕重緩急采取不同方式,報分管領導進行研究批復。一般的批復程序為:由黨政辦公室向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經主要負責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落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報黨委、政府領導,經鄉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后,下發文件進行批復。

  第十二條黨政辦公室要做好涉及全鄉重大事項報告資料的存檔備案工作。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三條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責任人,職能科室、部門主要負責人按職責分工為本部門所涉及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對經鄉黨委、政府同意或審批通過的事項,各村(社區)、相關科室要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充分征求黨員、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采取一事一議、“四議兩公開”、“532”工作法等民主決策程序議定通過后一并實施;同時,要認真做好重大事項決策公開和結果公開工作,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鄉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鄉政府所屬部門及村委會重大事項報告的責任人職責,應主動了解和監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項的實施,各科室、各行政村(社區)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做好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十五條凡履行書面報告或報備程序的重大事項,各村要責成人員做好報告文件、會議記錄、工程預算、承包合同、驗收報告、施工場面等文字圖片資料的規范整理,并及時造冊存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檔案材料,因管理不善使重要資料丟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機關各科室、各村(社區)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或故意漏報、瞞報、虛報重大事項的,由鄉黨委、政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重大影響、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引發群眾上訪的,將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村黨組織書記(主任)和相關責任黨紀政紀處分。對在重大事項報告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免去職務等組織處理,觸犯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本辦法報告事項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另有要求的,按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本制度由中共馬蓮渠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3

  1、學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范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后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項目,1萬元以上大型設備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采購的項目均要按有關程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游,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

重大事項報告 篇4

  為加強我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報告對象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干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干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托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干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采購、基建工程項目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干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干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周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后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于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于事后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后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后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并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后一個月內及時補報,并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對象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干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說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重大事項報告 篇5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集體領導的核心作用,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嚴格執行“三重一大”議事規則,著力提升黨委、政府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理論水平,防范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風險。在各項工作的推進中體現民主公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勤敏高效,認真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斷增強集體決策的質量和水平,為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強保證,促進了各方面工作的協調發展。現就執行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度規定情況如下。

  一、決策制度執行情況

  (一)高度重視,嚴格落實。我縣認真貫徹和落實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充分發揮集體領導的核心作用,規定領導班子要認真落實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二)強化措施,嚴格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我縣黨委政府,特別是領導干部把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將作為一項長期的重大事項來抓,堅持關口前移,科學謀劃,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三)加強制度建設,民主決策,堅決執行重特大事項報告責任追究等項目工作制度,在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大額資金使用上嚴格依法辦事,并按相關程序報批,做到經濟決策事項有章可循,為提高決策執行力,進一步增強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問題

  一是重大經濟事項集體決策等相關制度還需進一步落實;

  二是集體決策制度相關的監督制度還需進一步充實;

  三是檔案基礎資料的整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嚴格執行重大經濟決策制度規定的議事規則,進一步促進重大經濟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是進一步完善重大經濟決策制度,保證重大決策事項的制度化、規范化;

  三是進一步建立健全經濟決策制度執行監督機制,采取多種形式的督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錯,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重大事項報告 篇6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包括:換屆選舉、變更登記、重大基金的募集與使用、設立分支機構、創辦實體、黨組織建設、突發事件、涉外交往活動及違法受處分等。

  第三條 本基金會換屆,須事先將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定;理事會換屆結束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基金會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發生變化,應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本基金會在全國范圍內或國外公開募集基金募集活動,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本基金會黨的組織形式或黨的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七條 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創辦實體,應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志愿者等參與邪教組織等活動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九條 本基金會發生人員傷亡、財產嚴重受損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條 本基金會的活動因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應在被處罰后一周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本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7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確保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推進工作法規范化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基金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報告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一)接受境內外大筆捐款(大筆捐款是指捐款數額占年度捐贈總收入的5%以上);

  (二)開展學術交流、組團出國考察等活動;

  (三)與有關部門舉辦大型公益慈善活動;

  (四)基金會主要領導、理事會、監事會人員變更;

  (五)基金會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會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基金會注銷登記。

  第二條上述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基金會秘書處填寫《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重大事項專報》,由秘書長向理事長報告,經理事長審批通過后再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

  第三條基金會每年年度檢查時,通過《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專項信息審核報告》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情況。

  第四條本基金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報告基金會理事會:

  (一)涉及基金會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會資本運作、重大投資、重大公益項目等事項(重大公益項目是指項目資金占年度捐贈總收入的20%以上);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認為必須經過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上述向基金會理事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基金會秘書處匯總后向理事會報告。

  第六條本基金會主辦的重大活動如出現重大問題,或遇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逐級報告,理事會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情況。

  第七條對于重大事項報告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八條本制度由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九條本制度自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8

  為增強學校重大決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重大事項決策的質量,學校規定重大決策事項要先過法律咨詢關。

  第一條為促進我校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增強重大決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重大決策事項的質量,促進領導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我校重大決策的需要,組織法律工作者圍繞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對策研討,提供法律科學的咨詢、論證意見。

  第三條法律審核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決策實行法律咨詢審核。

  第四條法律工作者主要職責:

  (一)對擬實施的關系學校發展涉法問題的咨詢;

  (二)對解決我校發展中重點、難點和熱點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三)對其他重要工作決策前的咨詢;

  (四)對其他需要咨詢事項的咨詢。

  第五條咨詢論證方式:

  (一)通過召開法律咨詢論證會議形式進行;

  (二)通過網絡、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重大決策事項咨詢程序:

  (一)按職責規定提出咨詢事項;

  (二)所涉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三)學校組織召開法律咨詢會議或通過網絡、電話、書面等形式,聽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

  (四)學校根據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報教育局。

  第七條法律工作者應就下列內容對咨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安順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咨詢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詢的內容。

  第八條重大決策法律工作者應做到: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善于聽取各方面意見,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法律工作者相關工作和活動

重大事項報告 篇9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會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辦的原則

  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分級負責、依職能辦理的原則;堅持原則和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會辦的范圍

  1、涉及多個地方、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

  2、信訪人與責任單位對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信訪案件;

  3、不及時處理,將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信訪案件;

  4、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需要重點跟蹤落實的信訪案件;

  5、其他需要協調的信訪案件。

  三、會辦的主要形式

  1、現場會辦。對群眾信訪反映的重大或緊急事項;在集體上訪過程中,有發生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苗頭,需要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處理,以平息事態、化解矛盾的,采取現場會辦方式。

  2、會議協調。對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不妥或處理不落實,需要協調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落實處理措施,可以解決問題的,采取會議協調方式。

  四、參加會辦的人員

  1、主持人。

  (1)黨委、政府領導,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對重大信訪案件,需黨委、政府領導出面的,報請有關領導主持協調。

  (2)信訪局領導或受委托的業務科室負責人。

  2、與會單位和人員

  (1)信訪局。信訪局領導、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及經辦人員。

  (2)涉及單位。信訪案件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

  (3)信訪人。可視情況通知信訪人或信訪人代表參加。

  五、會辦的程序

  1、信訪會辦工作由信訪部門負責具體落實。

  2、信訪案件需要會辦的,由信訪部門或信訪事項牽頭承辦單位提出議題報主持人審批。

  3、信訪部門或信訪事項牽頭承辦單位負責印發會議通知,提供信訪案件的相關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訪會辦,聽取意見,研究問題,提出措施,調解矛盾。

重大事項報告 篇10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行為,提高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和效率性。

  第四條 校長室負責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一) 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縣教育局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二) 全局工作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 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四) 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范圍內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五) 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六) 一次性投入、額度較大的設備采購;

  (七) 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的研究處理;

  (八) 涉及到辦學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實施方案;

  (九) 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十) 其它對學校發展有深遠影響或人民群眾密切關注的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采取總支委員會或者班子成員辦公會形式研究決定。

  第七條 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咨詢論證。有關部門對重大事項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決策目標和方案,并報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提請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二)會前通報。學校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上會后,由學校辦公室負責通報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三)提前通知。學校辦公室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材料)書面送達領導班子成員;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并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因故未能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五)事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序,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決策。對由總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對由班子成員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經充分討論后,由校長做出決定;

  (七)形成紀要。學校辦公室負責形成“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紀要”,并獨立編號。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應當在會議紀要中單獨列明。

  第八條 學校總支委員會議和班子成員辦公會議記錄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整理,需要印發的,報黨總支書記或者校長審定簽發。

  第九條 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做出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決策的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并將決策實施過程中的社會效果等信息及時反饋給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整理后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重大事項報告 篇11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么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抵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12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信息管理,確保生產經營信息及時、有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嚴格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事項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三條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報告人。

  第四條報告人應在本制度規定的第一時間內向公司總經理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并保證提供的相關證明真實、準確,不存在重大隱瞞、虛假陳述或引人重大誤解之處。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情形時,報告人應將有關信息予以報告:

  (一)應收賬款或存貨較上年同比增減10%以上;

  (二)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產品市場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5%;

  (三)占采購額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產品的原材料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10%;

  (四)單一品種、規格存貨(包括原材料、包裝材料)

  積壓時間超過1年且賬面價值超過5萬元;

  (五)單一客戶發貨金額超過授信額度50%且超過額達到20萬元(含)以上;

  (六)因產品質量事故或發貨失誤等經營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

  (七)國家安全環保政策及產業部安全環保狀況出現變化;

  (八)生產過程中發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標較正常水平出現10%波動以上;

  (九)出現設備非正常停產;

  (十)因設備檢修、生產產品品種輪換等原因出現設備正常停產,應提前2周報告;

  (十一)產品質量不合格;

  (十二)產品檢測工作給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影響;

  (十三)不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操作規程,妨礙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有損產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術出現泄露;

  (十五)重要技術或工藝取得突破;

  (十六)項目開發過程中及產業化實施時出現任何異常問題;

  (十七)財務出現票據丟失、賬款不符等;

  (十八)單項費用發生額超過預算;

  (十九)同一個部門一個月內連續兩人提出辭職;

  (二十)發生仲裁、法律糾紛事項;

  (二十一)被國家行政或司法部門調查;

  (二十二)發生安全環保事故;

  第六條發生第五條(一)至(四)款事項應在事項發生當月月度終了10日內報告;

  (五)至(九)與(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項應在事件發生后1日內報告;

  (二十二)款事項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報告。

  第七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除緊急情況外,在報告重大事項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書面報告經報告人簽字后呈報公司總經理。

  緊急情況下,各部門(車間)可以不履行簽字程序先行上報。

  各部門及下屬車間原則上通過上一級主管上報,但緊急情況下或下屬車間和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八條報告人應持續關注所報告信息的進展情況,已報告的重大事項出現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總經理履行持續報告義務。

  第九條隱匿或未及時上報相關信息而導致不良影響、造成損失的,相關部門(車間)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公司領導對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承擔賠償責任。

  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規定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應報告的事項;

  (二)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報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隱瞞、虛假陳述或存在引人誤解之處;

  (三)拒絕答復公司總經理對相關問題的問詢;

  (四)其他不適當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情形。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13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管理工作,確保學院及時掌握并快速處置各類緊急重大事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層層落實責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果斷處置各類事件,維護良好的學院秩序,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減少公共財產損失,確保學院安全穩定,保障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二、報告原則

  重大事項報告要遵循“暢通渠道、準確預判、及時上報、妥善處置”的原則,認真執行報告制度。

  三、工作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報告責任制。

  (一)學院班子成員要定期深入所聯系系(部),了解師生思想動態,關注輿情信息。

  (二)各系部黨總支書記、主任,各部門負責人是重大事項報告第一責任人。

  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嚴格程序,逐級上報;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部門的事項,由院主要領導確定。

  (三)各系(部)、處(室)要充分發揮學生科科長、宿管科長、班級輔導員工作在一線、密切聯系學生的特點,第一時間掌握重大事項線索,第一時間上報上一級領導或直接上報學院值班領導。

  (四)各系(部)學生會干部、學生信息員要認真履行自我管理職責,對重大事項及時向輔導員報告,擴大信息來源覆蓋面,暢通信息渠道。

  四、報告范圍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或造成公共安全隱患的重大事項都在報告范圍之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意識類。包括:

  1.學院內外涉及師生的各種非法集會、游行、請愿以及集體罷餐、罷課、上訪、聚眾鬧事等事件;

  2.教師課堂上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傳播反動言論、散播歪理邪說的;

  3.各類講座、報告會、交流會等涉及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4.院內師生存在的各種非法傳教活動、政治性活動,針對師生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

  (二)工作類。包括:

  1.重大教學事故;

  2.教職工聘用、教師職稱評定、晉級過程中發生分歧或被投訴的;師生福利待遇變動有不滿情緒的;

  3.學生在實習、專業調整、學籍異動、獎學金發放、畢業生就業等方面申訴不能及時處理的;

  4.各類合同糾紛訴訟、行政應訴、復議案件;

  5.相關工作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6.學院教職工因工作失誤或玩忽職守,被執紀執法部門查處的。

  (三)輿論類。包括:

  1.院內師生利用院內網絡發送有害信息,進行反動、色情、迷信等宣傳活動的;

  2.院內師生在微信、微博、郵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動言論的;

  3.各種破壞院內網絡安全運行的事件;

  4.互聯網上發現的涉及學院負面報道的新聞、輿論、炒作。

  (四)安全類。包括:

  1.學院內發生的火災、建筑物倒塌、擁擠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水、電、氣、油等事故;學院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體活動事故,以及其他影響學院安全和穩定的突發災難事故。

  2.學院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涉及師生人身安全的偶發突發事件,包括學生離校出走、學生集體沖突、學生嚴重心理疾病、院內意外人身傷害等情況;

  4.學院教職工或在校學生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與本院師生相關的刑事、治安案件;

  5.龍卷風、暴雨、寒潮、高溫、濃霧、霧霾、洪水、地震等各種自然災害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次生災害。

  不屬于上述范圍,其它可能影響學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重大情況也要按規定報告。

  五、報告要求

  (一)報告時限

  重大事項要在第一時間電話報告,2小時內補文字報告。

  1.重大事項必須在第一時間(半小時內)以電話口頭方式報院黨委書記、院長和分管院長;

  2.分管院領導要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向院黨委書記、院長和領導班子報告;

  3.事故責任單位要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報告,報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同時報辦公室備案;

  4.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重大事項處理要求,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確實遇到無法辦理的應及時報告;

  6.辦公室要跟蹤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及時收集輿情,密切掌握發展動態,做好重大事項資料的存檔。

  ()報告內容

  1.報告內容要簡明、準確,應包括以下要素: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新進展、可能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總結報告。

  2.在信息報告工作中,必須嚴格書面報告工作制度。書面報告要突出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議。涉密信息的報送應遵守相關規定。

  六、責任認定與追究

  對重大事項瞞報、遲報、漏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少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重大事項報告 篇14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確保董事長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項信息并妥善處置,特制定本制度,請公司每個人嚴格遵照執行。

  一、重大事項包括:

  (一)對外事項

  1、各有關部門、人員來公司指導工作、洽談業務。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門以及事務辦理情況。

  3、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

  4、聯絡接待中,人員財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內部事項

  1、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和工作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失誤、問題、隱患。

  2、重大經營決策、技術改造、大宗采購行為。

  3、財務收支情況、大宗借貸款項、公司融資及大宗信貸業務。

  4、主要工作人員的聘用、任免、待遇、獎懲、辭退等情況。

  5、各部門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報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分析及下個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計劃。

  6、省、市、區各部門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領導任職的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來的信件、通知、邀請函、郵件等。

  7、影響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況發生后,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拖延。

  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三種: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

  2、重大事項報告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要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事后將辦理情況向董事長進行書面或口頭匯報。

  3、重大突發事件、緊急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董事長和各個主管領導。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4、屬事前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擬發生的時間、內容、申報事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屬事后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報告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三、責任追究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必須按制度要求及時報告董事長,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漏報或擴大(縮小)事態進行虛報以及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的,一經查實,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15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切實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質量和效率,確保信息渠道暢通有效、信息報告及時準確,便于領導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動態、深入研究和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全市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特制定晉城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報告的原則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信息暢通”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切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推動全市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范圍

  1、本單位(系統)貫徹落實市紀委監察局重要決定和部署的情況;

  2、本單位(系統)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重點工作情況等;

  3、本單位(系統)領導班子成員的重大違紀問題;

  4、本地區(系統)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對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意見、建議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類緊急和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的事件和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災害和傷亡事故等;

  6、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種政治事端,可能引發或已經引發較大影響的非法集會、示威、上訪、游行、阻斷交通等苗頭及行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不穩定因素;

  8、網絡披露的涉及本地區(系統)領導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的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的輿情信息;

  9、本單位、本系統(派出派駐機構、條管單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來人檢查指導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紀委監察局要求報告和本單位(系統)認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事項報告的程序及內容

  1、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實行重大事項逐級逐項報告制度。

  2、市紀委辦公廳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的組織、管理。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辦公室(廳)、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承辦本單位、本系統重大事項報告事宜。

  3、重大事項的報告均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后上報。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時內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電話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在知曉后24小時內報告。

  4、重大事項報告要寫明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系人及有效聯系電話。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隨著事態進展和調查處理進展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各單位重大事項的報告,由辦公廳值班人員負責接收,報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后報送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同志。

  四、有關要求

  1、報告重大事項是一條嚴肅的政治紀律,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做到重大事項即發即報,防止遲報、漏報、瞞報和誤報。

  2、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準確性。重大事項報告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到事實清楚,信息準確,表達清晰。切不可道聽途說,模棱兩可,帶來判斷失誤,造成工作損失。

  3、辦公廳對接收的重大事項報告,要立即登記,迅速報請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并按領導要求及時、安全、保密地做好承辦工作。

  4、各單位要將重大事項報告列入責任考核內容,促進紀檢監察干部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政治敏銳性。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市紀委辦公廳不定期進行通報。

重大事項報告 篇16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包括:換屆選舉、變更登記、重大基金的募集與使用、設立分支機構、創辦實體、黨組織建設、突發事件、涉外交往活動及違法受處分等。

  第三條本基金會換屆,須事先將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定;理事會換屆結束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本基金會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發生變化,應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基金會在全國范圍內或國外公開募集基金募集活動,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創辦實體,應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志愿者等參與邪教組織等活動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條本基金會發生人員傷亡、財產嚴重受損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九條本基金會的活動因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應在被處罰后一周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條本制度由本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17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么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抵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xx年七月八日

重大事項報告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并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報告內容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二)機構性質變更;

  (三)正、副董事長或者正、副行長(總經理)變更;(四)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權變更;(五)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對外投資;(六)重大重組改制活動;(七)新設立或者撤并分支機構;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三)內企業上市輔導情況以及企業上市情況;(四)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包括經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責任事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五)因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或者內控管理不嚴,新發生或者新發現的違規經營、違規擔保、違規拆借情況;

  (六)經營安全狀況,包括資本充足性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流動性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等異常變動情況;

  (七)本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可能嚴重影響自身在正常營業的情況;

  (八)開展針對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發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違規經營、高管辭職等原因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可能對機構穩健經營帶來威脅的事件;

  (四)客戶(群眾)到金融機構集體上訪、示威、請愿、靜坐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甚至沖擊圍攻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絡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等,應當在事前報告總體規劃(方案),季度后10日內報告規劃(方案)落實情況;

  (二)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經營虧損、違規經營、企業上市及輔導、主要經營指標異常變動、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情況以及開展風險壓力測試結果等,應當在季度后10日內報告;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后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并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后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報告要素。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絡系統推廣運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范圍、風險防范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采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擬(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于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注明保密級別,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并依照《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19

  為加強我縣便民服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暢通便民服務工作信息渠道,認真履行下情上傳和上情下達職能,促進我縣便民服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更好地為我縣經濟社會穩定發展服務,現依據市行政機關設立辦事大廳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市行政機關辦事大廳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如下。

  一、報告主體

  各鄉鎮、各街道便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便民服務中心)為有關事項的報告主體,便民服務中心主任為有關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二、報告內容

  (一)便民服務中心主管領導及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

  (二)便民服務中心的辦公地址遷移;

  (三)便民服務中心的辦公室電話、投訴舉報電話及電子郵箱更換等;

  (四)縣各鄉鎮、各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工作情況季度報表(見附件)規定的內容;

  (五)便民服務中心內部在管理、服務方面的創新舉措;

  (六)便民服務中心獲得的鄉級以上各種榮譽稱號及先進事跡和先進人物;

  (七)便民服務中心被各級新聞媒體報道情況;

  (八)其他認為應該報告的事項。

  三、報告時間、形式及要求

  (一)報告事項有相關要求的按相關要求進行報告。

  (二)報告事項未有相關要求的應在事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以書面形式報告。

  (三)便民服務中心要明確責任,逐級落實,嚴格執行本報告制度。若發現不報、瞞報、謊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業務科接到報告后,要及時給予答復、上報、協調或轉辦等,認真解決報告反映的問題,并做好報告材料的整理及歸檔工作。

  (五)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實行。

重大事項報告 篇20

  為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要求,規范學校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充分體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項的范圍

  (一)重大決策:

  1.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與學期工作計劃;

  3.校內機構的增設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規章制度;

  4.師資隊伍的培訓、進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職工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況;

  6.教職工年度考核情況;

  7.教職工職稱評定;

  8.評優、評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訂或調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報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層干部的選拔和任免;

  2.教研組長、年級組長和班主任的選拔與任免;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年度基建、維修項目的立項;

  2.年度設施設備的采購和更新;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單件物品的采購;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維修項目;

  3.1000元以上招待費的使用;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

  (一)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為校務會議,實行校長負責制,堅持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采用集體議事,并以會議決定形式體現集體意志,不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二)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的校務會議,須有法定參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到會方可舉行。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事先個別醞釀

  做到:

  (1)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在學校領導成員之間先進行個別醞釀,充分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學校重大問題的初步意見。

  (2)領導成員分別進一步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加強調查研究,為充分討論作準備。

  (二)會前調查研究

  重大問題決策在聽取意見時實行先黨內后黨外,先行政后群眾的原則,做到:

  (1)組織黨員在支部會議上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2)在行政會議上進行討論充分聽取中層行政班子成員的意見。

  (3)在充分討論的民主基礎上學校領導進行研究,統一思想,形成主導性意見,提交校務會議。

  (三)會上充分討論

  在充分聽取了意見并形成主導性意見之后,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做到:

  (1)召開校務會議討論,經集體討論后,校長負責,最終作出決策;

  (2)對涉及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召開教代會;

  (3)對每一項重大問題在作出決策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會后各司其職。

  決策形成之后做到:

  (1)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及時將決策的內容和實施的方案向黨內外群眾通報反饋或公示;

  (2)校長負責具體實施,黨組織保證監督實施,工會民主管理監督實施,即校長是第一負責人,黨政工通力合作。

重大事項報告 篇21

  第一條為促進我局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增強重大決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重大決策事項的質量,促進領導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我局重大決策的需要,組織專家圍繞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對策研討,提供法律科學的咨詢、論證意見。

  第三條法律咨詢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實行咨詢。

  第四條法律咨詢主要職責:

  (一)對擬實施的關系全局水利事業發展涉法問題的咨詢;

  (二)對解決我局發展中重點、難點和熱點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三)對其他重要工作決策前的咨詢;

  (四)對其他需要咨詢事項的咨詢。

  第五條咨詢論證方式:

  (一)通過召開法律咨詢論證會議形式進行;

  (二)通過網絡、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重大決策事項咨詢程序:

  (一)所涉及的單位按職責規定提出咨詢事項;

  (二)所涉及單位提供相關材料;

  (三)所涉及單位組織召開法律咨詢會議或通過網絡、電話、書面等形式,聽取法律咨詢組的意見和建議;

  (四)所涉及單位根據法律咨詢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報鎮政府。

  第七條法律咨詢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咨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安順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咨詢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詢的內容。

  第八條重大決策法律咨詢人員應做到: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善于聽取各方面意見,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法律咨詢組的相關工作和活動。

重大事項報告 篇22

  (一)本制度報告的對象為縣政協領導和機關干部職工。

  (二)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紀執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黨員領導干部應邀參與的'民族宗教活動;

  8、機關干部應邀參加社團組織活動及大型聯誼活動。

  9、辦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會熱點、政治敏感問題及傾向性問題。

  10、政協機關干部在場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條之“1-6”款,縣處級干部應按《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報告縣政協黨組,并按規定報告縣紀委。

重大事項報告 篇23

  一、適用對象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

  二、受理范圍

  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和集體上訪案件,久拖未決的信訪案件,上級領導機關及領導同志批示的重要信訪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人案、人事、人戶分離等“三跨三分離”信訪案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疑難復雜及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危及社會穩定的信訪事項,其他需要領導干部親自包案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辦理程序

  (一)確定包案。收到上級交辦或本級確認應由領導包案處理的信訪事項或案件后,需于5個工作日內確定包案領導。

  (二)建立臺賬。對于確定領導包案的信訪事項或案件,應于3個工作日內,明確責任單位、協助單位和具體承辦人,并填寫《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事項臺賬》。

  (三)約談上訪人。包案領導受理案件后,應于5日內約談信訪人,聽取信訪人的訴求,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反映的問題已被受理,要求其不要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約談情況記入《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請信訪人簽字認可,并互留聯系方式以便溝通。《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收入案件卷宗。

  (四)核查事實。包案領導、責任單位應適時召開雙方當事人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案件核查會議,并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知情群眾等參與,通過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雙方舉證質證、調閱案卷、實地調查取證等形式,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認定涉及的事實,形成核查意見,為信訪案件的最終解決提供依據。核查情況寫入《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核查會議記錄》,所有與會人員簽字確認后,收入案件卷宗。

  (五)案件調解。在信訪案件事實核查清楚的基礎上,包案領導應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做好協調、調解工作,著力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盡可能做到案結事了。信訪案件調解成功,應制作調解協議書或息訴罷訪協議書,當事雙方以及見證人簽字后生效,調解協議書或息訴罷訪協議書原件收入案件卷宗;信訪案件調解不成功,包案領導應引導信訪案件進入復查復核程序。

  (六)復查復核。按照《信訪條例》有關要求,對應當由本級處理、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采取案件會審、協同查辦、公開聽證、重新確定辦案人員等多種辦法,認真進行處理、復查、復核;應當由上級復查復核的,引導上訪人進入上級機關復查復核程序。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完畢后,經參與處理人員多數同意,慎重形成結案報告,同時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處理結果必須公開與信訪人見面,由信訪人簽署具體意見,確保處理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七)結案報告。信訪案件經過領導包案處理后,一般應當于60日內辦結完畢,形成結案報告。報請上級復查復核的時間另計。

  1、經過領導包案處理后息訴罷訪的案件,結案報告應當包含《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核查會議記錄》、《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處理意見》、《調解協議書》或《息訴罷訪協議書》,包案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結案。

  2、經過領導包案處理后仍未能息訴罷訪的案件,結案報告應當包含《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核查會議記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信訪事項復查意見》、《信訪事項復核意見》、《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最終處理意見》。

  《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最終處理意見》應詳細記載信訪人的基本情況及訴求;案件的包案領導、責任單位、承辦人、參與辦案人員的情況;包案領導約見信訪人的情況;案件核查情況;案件辦理采取的形式及結果;案件癥結和分歧的焦點,責任單位開展的各項工作及效果,信訪人的觀點和態度,社會反映效果等;三級終結意見結論,上訪人是否接受;擬采取的教育穩控措施等。

  對通過領導包案處理后仍不能息訴罷訪的人員,包案領導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教育穩控手段,防止矛盾激化和發生其他不良后果。

重大事項報告 篇24

  一、報告范圍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穩定的事件、邪教組織人員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殺人案、縱火爆炸案、盜竊案等;

  3、重大責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發事故。自然災害、疫情、集體中毒、交通事故;

  5、本單位作出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部署以及活動的開展情況;

  6、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問題和處置情況;

  7、對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查究的情況;

  8、涉及政策、法律、法規不明確和必須請示的重大問題;

  9、對于影響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或重大問題必須隨時專題報告;

  10、其他上級要求報告的情況。

  二、報告的方式內容及處理

  1、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以口頭和書面的方式報告鎮綜治辦及有關領導;

  2、發現重大事項的.時間和方式、地點和涉及人員、人員傷亡救護的基本情況;

  3、重大事項的初步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果;

  4、報告部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接到報告后,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有效控制和處理,并及時呈報所領導及上級綜治辦等。

  三、紀律處分

  對隱瞞重大事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重大事項發生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后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對已知發生重大事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2、對發現重大事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重大事項報告 篇25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確保董事長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項信息并妥善處置,特制定本制度,請公司每個人嚴格遵照執行。

  一、重大事項包括:

  (一)對外事項

  1、各有關部門、人員來公司指導工作、洽談業務。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門以及事務辦理情況。

  3、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

  4、聯絡接待中,人員財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內部事項

  1、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和工作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失誤、問題、隱患。

  2、重大經營決策、技術改造、大宗采購行為。

  3、財務收支情況、大宗借貸款項、公司融資及大宗信貸業務。

  4、主要工作人員的`聘用、任免、待遇、獎懲、辭退等情況。

  5、各部門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報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分析及下個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計劃。

  6、省、市、區各部門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領導任職的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來的信件、通知、邀請函、郵件等。

  7、影響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況發生后,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拖延。

  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三種: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

  2、重大事項報告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要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事后將辦理情況向董事長進行書面或口頭匯報。

  3、重大突發事件、緊急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董事長和各個主管領導。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4、屬事前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擬發生的時間、內容、申報事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屬事后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報告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三、責任追究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必須按制度要求及時報告董事長,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漏報或擴大(縮小)事態進行虛報以及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的,一經查實,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表》

重大事項報告 篇26

  安全風險

  (加油員):現金丟失風險、火災風險、人身安全風險、收假幣風險、搶劫風險、加錯油品風險等。

  (一)加油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和加油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當班加油工作。

  2)主動、熱情、規范地為顧客提供加油服務,滿足顧客的合理需求。

  3)負責崗位范圍內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清潔,能判斷和排除一般的設備故障。

  4)負責崗位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發現不安全因素和危及加油站安全的行為,及時阻止和匯報。

  5)熟悉站內消防器材性能,能熟練使用站內消防器材。

  6)負責崗位范圍內的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7)作好交接班工作。

  8)完成經理交辦的其它工作

  加油員安全職責

  1)遵守國家的安全法規,執行上級公司和加油站的各項安全制度。

  2)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范和服務規范,避免加錯油、走單收假鈔等事故發生。

  3)熟悉使用消防器材,會使用119、110、120等應急處理電話。

  4)熟悉突發事件和處理程序。若發生突發事件,應及時上報,并能獨立(或協助)進行處理。

  5)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教育和培訓。

  6)確保加油站營業現金的安全。

  7)熟悉必要的保衛和自我救護知識,了解必要的消防、環保和化學品知識。

  8)有責任制止“三違行為”。

  加油站十大安全禁令

  1、嚴禁吸煙,嚴禁煙火,嚴禁堆放易燃物;

  2、嚴禁工作人員穿帶釘子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上崗;

  3、嚴禁使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嚴禁使用化纖拖把和抹布;

  4、嚴禁給未熄火的車輛加油,嚴禁加油槍碰撞車輛排煙口;

  5、嚴禁在站內修車;

  6、嚴禁向塑料桶內直接灌裝汽油;

  7、嚴禁在加油區和油罐區使用手機;

  8、嚴禁在強雷電時進行加油和卸油作業;嚴禁在罐區、加油區使用非防爆電器。

  9、嚴禁在加油站進行未辦理動火手續的動火施工;

  10、嚴禁隨意挪動消防器材。

  進站須知

  1、石油產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揮發、易滲漏和易聚集靜電荷的特性;

  2、站內嚴禁煙火;

  3、站內嚴禁從事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4、不準在站內檢修車輛;

  5、不準敲擊鐵器和加油設備;

  6、嚴禁在加油站現場穿、脫和拍打化纖服裝;

  7、嚴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木制容器內灌裝汽油;

  8、所有機動車輛必須熄火加油;

  9、不準攜帶危險品進站;

  10、站內禁止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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