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商鋪租賃合同(通用3篇)
奶茶店商鋪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位于____區____鎮____村綜合樓商鋪出租一事,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租賃場地:____村綜合樓靠山莊路口______層______號商鋪歸乙方管理使用。(注明:承租方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租賃期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每個月租金為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雙方簽訂合同的當天內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______個月租金作為該商鋪的押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才退回無息押金。本商鋪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轉租及轉讓,如違反,出租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且押金不退還。
四、承租商鋪所用水費、電費自行結清,商鋪里面的電、水設施承租方自行維修及維護。
五、承租方不得破壞商鋪原有結構,如需變動,則必須取得出租方同意,未經同意,承租方如擅自改變商鋪原狀及結構的,出租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且押金不予退還及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負責。
六、每月28號前交租金,如不按期交租,逾期5天以上則權當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且押金不予退還。
七、承租方需辦理相關證照時,出租方應提供該場地證明,承租方必須合法經營,不得利用商鋪從事違法活動。
八、租賃期間,承租方負責妥善管理該商鋪,在租賃期間如有房屋、門窗、水、電等設施損壞的,由承租方負責對其進行維修,出租方不予負責。如承租方人為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的,出租方有權追究承租方的責任及賠償。
九、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承租權。
十、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奶茶店商鋪租賃合同 篇2
原告: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 ,女 ,____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房屋押金租金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鋪出租給原告用于經營汽車維修,現因被告的商鋪沒有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導致原告無法辦理營業執照,就無法正常的開張營業,最終導致雙方的租賃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簽訂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這種情況,就反復和被告協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鋪還沒有重新出租出去為由,拒絕退還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雙方的《商鋪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的行為某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某肅性。
此 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奶茶店商鋪租賃合同 篇3
一、轉租、“轉讓”和獨立的租賃合同的問題
當一戶商家承租一個商鋪經營一段時間后,因為經營情況不好,往往考慮將承租的商鋪“轉讓”或轉租。承租一個商鋪時一定要搞清楚商鋪的真正產權人是誰,如果現在經營者不是產權人,那么就涉及轉租或轉讓的問題。在商鋪租賃中,轉租和轉讓的現象十分普遍,我們曾經碰見過連環近十手的情況,令人嘆為觀止。
在保持轉租房方與房東的租賃關系的同時,衍生出轉租房與轉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的做法,屬于商鋪轉租;原承租方退出租賃合同,由新承租方取代原承租方法律地位的做法,屬于商鋪(租賃合同)轉讓;原租賃合同解除,新承租人與房東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對于租賃合同涉及到的問題進行全新的協商,屬于獨立的租賃合同。
在采用轉租的方式時,一定要確認轉租方是否有轉租權,要確保本租賃合同期限沒有超過前手合同的租賃期限,要審查要審查所有的前手租賃合同的效力。因為轉租合同的效力有賴于前手合同的效力和前手的轉租權。實務中,即使所有前手合同均約定有轉租權,最好還是要求房東進行書面確認。因為商鋪租金通常保持上揚,房東否認轉租,借此要求提高房租的現象屢見不鮮。而且,對于前手合同的效力問題,沒有經過訴訟確認或公證確認,審查也只能做到初步認定。
在采用租賃合同轉讓的方式時,最好最簡易的辦法是在原租賃合同后面進行說明和補充,這樣才能保持前后合同內容的一致。但是,對于前手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和尚未履行的義務一定要注意銜接,特別是押金問題和尚未支付的租金問題。
在采用獨立租賃合同的方式時,主要是要確認原租賃合同已經有效解除,并注意不要讓原租賃合同遺留的糾紛影響到自己的租賃合同。
不管采用上述哪種方式承租商鋪,商業習慣上都有“轉讓費”的問題。即上家承租商鋪時,為了裝修等原因,都投入了一定費用,上家在退出經營交付下家使用時,要求下家作出一定金額的補償。即使裝修費用沒有多少或者根本沒有裝修(有些上家純粹是在進行租賃投資),在商鋪搶手的市場情況下,下家也無法拒絕上家的這種要求。轉讓費只要是協商一致的,并無違法或脅迫的說法。
二、營業執照的問題
經營者要合法經營,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法律規定,經營者需要有經營場所的,在辦理營業執照時,需要提供房產證或租賃和租賃合同。一般而言,工商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如果前一經營者在該商鋪的營業執照未注銷或變更為其他注冊地址,新的承租人則無法利用該商鋪辦理出新的營業執照(有別于商場、市場等綜合性場所的營業執照和具體攤位的營業執照之間的關系)。
但是,也有很多經營者不辦理營業執照,而借用前手的營業執照。這種操作實際上并不構成合作經營、承包經營,實際上是非法借用執照和商鋪轉租或租賃合同轉讓。這一方面并不完全合法,一方面也容易受制于前手。
另外,有些產權人擅自分割商鋪,分別出租人多個商家。這也會導致商家之間辦理營業執照面臨障礙。
三、裝修的問題
每個商家接手商鋪后,通常要進行一番裝修再開業;有的加盟、代理、連鎖商家還要講求裝修風格統一性。但是,具體承租的商鋪不一定能滿足這一要求,因為商鋪的裝修不能破壞主體結構。
同時,租賃合同期滿后,裝修做如何處理,也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作明確的'約定。否則很容易發生承租人要求補償和出租人要求恢復原狀的沖突。
四、電容
有些商鋪的經營者對電容有特別要求,需要擴容。但是擴容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相關部門又會根據規劃嚴格限制電容。
五、招商問題
有些新開設商場或市場,為了吸引商家,在對外宣傳中往往明示或暗示不久的將來該地區將建成擁有完善的配套、良好的人氣的商圈,并給商家種種口頭承諾。但是,事實往往讓承租的商家不能如愿,甚至血本無歸。
六、配合義務問題
承租了商鋪之后,上家很多事情需要房東的配合,比如辦理營業執照需要房東提供房產證,裝修也需要房東提供相關材料,擴容更是。但是,如果合同對這些問題沒有約定,房東往往以沒有義務為由拒絕配合或者以其他種種理由拖延配合。
七、合同目的問題
我們知道,在我們繁雜的行政管理體系中,環衛、工商、消防、規劃等五花八門的管理部門都會商家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限制。商家利用承租的商鋪進行經營的目的往往因為這些部門的干預而不能實現。比如,在住宅樓底層的沿街商鋪經營餐飲活動受到環衛部門的限制。這些限制并不是商家能夠完全了解和預測的。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租賃商鋪的目的,當商家活動受到相關管理部門限制時,便可以以無法實現合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