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會——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兩條例》+《一準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監督、機構和會計人員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四辦法》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的《七制度》、《兩規范》、《兩辦法》、《一準則》
(4)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