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確認
第三條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計量
第五條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制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并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