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2)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規定,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3)屬于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
(4)屬于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5)應當簽名并蓋章。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案例3:
(1)支票有效。(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收款人名稱并非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或:未填寫收款人名稱的可以補填;或:可由收款人補記]
(2)不能支取現金。(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轉帳支票只能由于轉帳,不能用于支取現金。
(3)可以拒絕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期10日。本案中,c公司于9月1日向銀行提示付款,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五、綜合題
(1)南方工業公司解除其與國華機械廠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國華機械廠雖多次派人修理機床,仍不能使交付的機床達到合格標準。因此,南方公司可以通知解除其與國華機械廠的合同。
(2)南方工業公司要求退回機床、返還預付款并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合法。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南方工業公司認為合同解除,仲裁協議也隨之失效的觀點不正確。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合法。根據《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