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省財政廳《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會發[2005]18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會計人員管理,實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登記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現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登記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組織形式及登記程序
(一)組織形式。《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兩年進行一次定期登記,具體登記工作由縣級(含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二)登記程序。需要辦理定期登記的持證人員應當填寫《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登記表》,持繼續教育學時完成情況的有效證明(有變更事項的,均需持變更事項的有效證件)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簽發機關辦理登記。對有工作單位的會計人員,填表后經所屬單位財會部門審查蓋章,所屬單位可以集中到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登記,也可由個人到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對無工作單位的會計人員,填表后直接到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二、登記范圍及登記內容
(一)登記范圍。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財政廳統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均屬本次登記的范圍。2005年元月1日以后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按有關規定滿兩周年后進行登記。異地持證人員的登記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一律回原簽發機關辦理登記,然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變更調轉手續。
(二)登記內容。
1、持證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學時情況。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26號)中關于“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學時”的規定,持證人員必須在證書定期登記的周期內完成繼續教育學時。
2、持證人員獎罰情況,需提供有效證件。
3、基本信息變更。持證人員的工作單位、學歷或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等信息需要變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證明和證件。
4、持證人員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未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登記。
三、時間安排
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工作從2006年6月1日開始,今后如果沒有特殊要求,將作為一項日常性工作,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按有關文件規定直接辦理,省財政廳不再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定期登記工作進行部署和公告。
此外,為方便廣大會計人員和會計培訓機構辦事需要,會計人員管理用各種表格、會計培訓機構備案申請表格、各類會計考試報名表格等資料,請在“湖北省財政廳信息網‘湖北會計之窗-會計人員管理及會計系列考試-相關下載’”欄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