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執行日采用追溯調整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一)預計的資產棄置費用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預計首次執行日前尚未計入資產
成本的棄置費用時,應當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選擇該項資產初 始確認時適用的折現率,以該項預計負債折現后的金額增加資產成 本,據此計算確認應補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油氣資產折耗),同時 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現率的選擇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相關期間通貨膨脹等因 素的影響。
預計棄置費用的范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 產》、《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限定的資產 范圍。
(二)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授予職工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
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資本 公積;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 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職工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等待期內 首次執行日之前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應付職工薪酬。上述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執行日比照授予職工的股份支付處理。
(三)所得稅 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停止采用應
付稅款法或原納稅影響會計法,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 得稅》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處理。
原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 關規定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進行比較,確定應 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采用適用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 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相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 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 得稅資產的金額,同時沖銷遞延稅款余額,根據上述兩項金額之間的 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 抵減,應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 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金融工具的分拆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
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中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其在該日的公允價值,將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單獨處理。首次執行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 確定的,應當將該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執行 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分拆時,先 按該項負債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該項 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扣除負債公允價值后的金額,作為權益成份的初 始確認金額。首次執行日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不應 對該項金融工具進行分拆,仍然作為負債處理。
二、首次執行日采用未來適用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除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
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采用 未來適用法。
(一)借款費用 對于處于開發階段的內部開發項目、處于生產過程中的需要經過
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飛機和船舶),以及 營造、繁殖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 生物資產,首次執行日之前未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應追溯調整。 上述尚未完成開發或尚未完工的各項資產,首次執行日及以后發生的 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 化條件的部分,應當予以資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