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是從哪年開始實施?
1994年3月15日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2.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于問題的決定》第43條:“要制定各種職業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制度”。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第25條:“要在醫師和藥師等專業技術人員中實施執業資格制度。”根據國家勞動部與人事部頒布的《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3.執業藥師由哪個部門管理?
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學技術人員實施執業資格準入控制和監督管理。
4.哪些單位需配備執業藥師?
凡是從事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相應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5.執業藥師資格通過什么方法取得?
執業藥師資格通過考試的方法取得。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
6.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什么?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于職業準入性考試,凡經過本考試并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7.為什么要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即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8.執業藥師的職責是什么?
(1)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3)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4)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9.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的同異點?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學技術人員是指具有藥學專業知識,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藥學工作的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是藥學技術人員的一部分,藥學技術人員不一定是執業藥師,但執業藥師一定是藥學技術人員。
10.執業藥師在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的作用是什么?
(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2)駐店執業藥師必須對醫師的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3)執業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11.未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怎么辦?
按國家有關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如未配備,應限期配備。逾期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