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組織措施 篇1
為保護在高壓線路和電氣設備上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需采取的安全組織措施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和工作間斷、轉移與終結制度。
1)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是準許在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的書面命令。它有以下的特點:
(1)根據工作性質、工作范圍的不同,工作票可分為第一種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
(2)工作票具有有效期,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3)緊急事故處理可不填寫工作票,但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4)按規程規定,一些工作可以采用口頭或電話命令,但是需要進行清晰的記錄。
2)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是指在進行電氣工作之前,必須完成的許可手續。具體要求有:
(1)工作許可人需認真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親自檢查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3)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4) 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5) 許可人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
3)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用以保證正確的操作,避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其內容為:
(1)監護人(工作負責人)需向工作人員交代現場安全措施。
2)監護人始終在現場。
(3)在容易出現事故的地方,應當增設專責監護人。
(4)及時糾正工作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要求的行為。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工作間斷分為日內間斷和日間間斷兩種。前者,工作人員撤離現場,安全措施保留,工作票交由工作負責人保存。繼續工作時,不需要經過工作許可人的同意;后者,在收工時,需清掃現場,開放已經封閉的通道。次日開工時,需經工作許可人的同意,領回工作票。同時,工作負責人要重新檢查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