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細則 篇1
在以往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及合同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職責與責任,但在今年 月 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次對監理單位在施工監理中的安全控制職責作出了規定, 并以法規的形式提了出來,是對以往法規、規范及合同關于監理單位職責規定的進一步延伸。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對本公司各項目監理部的現場安全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
一、條例對監理單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該條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責任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14條):
(1)保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要求;
(2)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時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監理。
條例第26條規定了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包括: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條例第57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在違背上述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承擔賠償責任及追究監理人員個人的刑事責任等。條例第14條還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新法規環境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
(一)關于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