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合同 篇1
經委托人,
中間人,
承辦人
三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承辦人負責安排委托人以勞務派遣形式進入銀行工作(崗位:大堂行政柜員等),在辦理工作期間產生的勞務費用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勞務派遣公司及銀行面試時由中間人付給承辦人。
第二條:中間人負責在簽訂本協議時收取及保管委托人因需辦理工作產生的勞務費用合計:人民幣元整,以保證雙方利益不受損失。
第三條:在本協議簽訂后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終止辦理工作事宜,否則扣除委托人在承辦人辦理工作中產生的全部勞務費用。
第四條:承辦人在協議期限內如沒能完成辦理工作事宜而產生的勞務費用由承辦人自付。
第五條:協議期限90天。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簽字后生效。 委托人簽字:
中間人簽字:
承辦人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勞務費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服務內容
1.1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甲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務服務。
1.2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安裝工程: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安裝工程的勞務服務,包括建筑物、管道、電氣、通風、空調、消防、安防等的安裝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