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產品質量,決定對化學試劑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制定了化學試劑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化學試劑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84)54號文件及原國家經委(84)526號文件精神,為保證產品質量,決定對化學試劑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化學試劑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發放范圍是225種化學試劑中有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見附件一)。
第三條 凡生產和進口分裝第二條規定的化學試劑產品的企業,不論其隸屬關系和經濟性質,都要向化學工業部提出申請,由化學工業部統一組織審核,發放生產許可證。其他部門、地區和單位無權發證(包括臨時許可證、準產證等)。
第四條 企業申報生產許可證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1.必須持有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與申請生產生產許可證產品相符的營業執照和計量部門頒發的三級計量合格證書。
2.產品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
3.產品必須具有按規定程序正式審批的正確完整的生產工藝規程(進口分裝產品除外)。
4.必須具備按工藝規程規定的生產裝備(進口分裝產品除外)。
5.必須具備按技術標準規定的檢測儀器和設備(見附件三)。
6.必須有一支專業技術隊伍,在專職質量檢驗測試機構,并具有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和經培訓獲得上崗操作證的化驗人員。
7.必須具有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等基本管理制度。企業具備上述必要條件方能取得申報資格,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