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 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