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新郵政法實施細則全文,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新郵政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以下簡稱郵電部)是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郵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是地區郵政管理機構,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第三條
市、縣郵電局(含郵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郵電支局、郵電所、郵政支局、郵政所是辦理郵政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郵亭、郵政報刊亭等是郵政企業的服務點。
郵電代辦所視同郵政企業所屬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
第五條
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時,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代辦合同。
第六條
凡使用我國郵政業務的一切單位或者個人統稱郵政用戶(以下簡稱用戶)。
第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負有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件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業務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動。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郵件在運輸、傳遞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