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結婚條件(精選3篇)
法定的結婚條件 篇1
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備結婚的資格和能力,不能結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因此說,精神病人在發病期內不能結婚。輕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經痊愈的人可以準許結婚。
法定的結婚條件 篇2
我國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②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定的結婚條件 篇3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本人申請結婚登記,謹此聲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國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職業: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未婚/離婚/喪偶)
對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國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職業: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未婚/離婚/喪偶)
本人與對方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現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自愿結為夫妻。
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____________ 監誓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聲明人簽名須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