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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發布時間:2024-03-11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精選17篇)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

  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

  委托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日期:年?月?日?委托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地址:?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

  受托人?名稱:__________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聯系電話:?傳?真:?受益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地址:?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

  5.3?委托人在XX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開戶人:?賬?號:

  5.4?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賬?號:

  5.5?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信托費用

  9.1?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信托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_____用等;

  9.1.3?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信息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_________%;

  9.2.3.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____(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9.2.3.3?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____[(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100%+_____%]。

  9.3?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信托凈收益

  10.2.1?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托人的權利

  11.1.1.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義務

  11.1.2.1?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托人的權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托人的義務

  11.2.2.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信托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屆滿;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銷;

  14.8?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8.1?受托人違約

  18.1.1?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委托人違約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_____、_____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通知

  20.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月?日于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2

  委托方:

  受托方:

  鑒于委托方有意將資產用于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托方愿意對委托方的信托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托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托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托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并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并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托人不得以該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托人的遺產。受托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托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資產用于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托資產,其受益人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權指定信托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托,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托人為受益人時,若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托關系終止。

  第二章 信托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托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受托人死亡時,亦不屬于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資產強制執行。但基于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托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托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托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托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托資產,由受托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托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后,應推舉或委托委托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托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托人應推舉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報酬

  第十九條 受托人之信托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后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托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關系人為信托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并就信托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托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托關系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信托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受托人應就信托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托人將信托資產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將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監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3

  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

  委托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受托人  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  注冊資本:  聯系電話:  傳 真:  受益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  開戶人:  賬 號:

  5.4 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 號:

  5.5 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 信托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 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 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11.1.1.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11.1.2.1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托人的權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托人的義務

  11.2.2.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于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4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

  委托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日期:年?月?日?委托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地址:?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

  受托人?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聯系電話:?傳?真:?受益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地址:?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

  5.3?委托人在XX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開戶人:?賬?號:

  5.4?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賬?號:

  5.5?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信托費用

  9.1?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信托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_____用等;

  9.1.3?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信息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_________%;

  9.2.3.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____(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9.2.3.3?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____[(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100%+_____%]。

  9.3?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信托凈收益

  10.2.1?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托人的權利

  11.1.1.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義務

  11.1.2.1?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托人的權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托人的義務

  11.2.2.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信托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屆滿;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銷;

  14.8?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8.1?受托人違約

  18.1.1?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委托人違約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_____、_____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通知

  20.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月?日于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5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

  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

  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  開戶人:  賬號:

  5.4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號:

  5.5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

  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

  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信托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信息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9.2.3.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  9.2.3.3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

  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托人的權利

  11.1.1.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義務

  11.1.2.1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托人的權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托人的義務

  11.2.2.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

  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

  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月日于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6

  委托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托期間應避免注銷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折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折、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托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本信托計劃)

  2信托目的通過實施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將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并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簽署。

  4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計劃為長期信托,信托設立時不限定信托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托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托計劃

  成立日本信托計劃預計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并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托人)。

  8開放日本信托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托人申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后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托資金賬戶:、信托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托人應于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托資金劃付至信托資金賬戶。

  10信托計劃

  投資范圍本信托計劃投資于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序變更投資范圍:在受托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托計劃投資范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范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機構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信托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托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托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托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托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信托計劃文件: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并繳付信托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托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托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權限、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鑒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前于受托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托執行經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托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并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9、信托資金:指本信托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托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后剩余的金額。

  10、信托計劃財產: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托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托計劃財產凈值: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額。

  13、信托單位、信托單位凈值、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是計算、衡量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單位凈值與每信托單位的累計普通信托利益分紅之和。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萬分位(即精確到0.0001)。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托資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的余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1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托人的信托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3、信托計劃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返還委托人;

  4、受托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托計劃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托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資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托計劃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50人(含)。

  (二)信托資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證其信托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托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審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托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托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托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托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文件、資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前往受托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信托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為本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托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計劃文件的權利,并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準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計劃采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

  (2)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托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托計劃文件之復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并通過授權代表就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托人發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托書,并在信托計劃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托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宏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托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于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托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托人并與信托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托人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托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計劃財產;

  (2)信托計劃成立后,以受托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并享有包括根據信托計劃文件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足額收取受托人信托報酬;

  (4)按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并發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托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托計劃財產;

  (4)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以信托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8)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托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托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計劃終止:

  1、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托計劃被撤銷。

  3、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連續1年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受托人有權終止本信托計劃。

  4、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6、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終止信托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托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托份額。

  8、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托人時本信托終止。

  9、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托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托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托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托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托財產全部變現。本信托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托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托報酬等信托費用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托財產全部變現后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托計劃終止后的清算

  1、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負責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托文件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托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標準;

  (5)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后,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內容

  1、信托計劃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信托合同數與信托計劃資金總額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復核后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3、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托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受托人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托計劃運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托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信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宏觀經濟政策、經濟周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托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巨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托人操作風險

  受托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托事務,但是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托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托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并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并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并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發布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滯后,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發布的各種證券信息,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體委托人已經完全了解網上交易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擔。受托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范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受托人承諾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托人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托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文件出現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文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遲不晚于信托終止前兩日送達受托人。

  3、信托終止后,受托人將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注銷其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其開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并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托人無法劃付信托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關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信息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托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選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后,由受托人在終止履行受托人職責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或受托人指定場所辦理信托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托人為自然人時)、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人為機構時)并交付信托資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資金收付日、信托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于

  附件: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一、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

  (一)認購/申購時點

  1、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內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

  2、在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計劃成立后的開放日內申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

  3、在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申購信托單位的時間為開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托人在征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后,可決定某開放日不允許申購,受托人至少應于該開放日前5個工作日在受托人網站披露不接受申購的信息;

  (二)認購/申購資金金額

  1、委托人首次加入本信托時購買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應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超過部分按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經受托人和投資顧問一致同意可調整信托資金下限。

  2、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追加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并可按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受托人在征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后,可調整委托人追加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的下限并在調整前5個工作日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三)認購/申購費率

  1、委托人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時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納認購/申購費,認購/申購費率為認購/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的1%。

  認購/申購費=委托人有效認購/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1%

  (四)認購/申購份數的計算

  1、推介期認購

  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每1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即:

  委托人認購的信托單位=委托人有效認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1.00

  2、開放日申購

  委托人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根據開放日的信托單位凈值計算所購的信托單位份數。即:

  委托人申購的信托單位=委托人有效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該開放日信托單位凈值

  3、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五)信托單位份數的確認

  1、委托人在開放日申購的信托資金劃至保管專戶后,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簽署的本合同或《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委托人申購的信托單位份數,并提交保管銀行。

  2、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后,在委托人提出申購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郵寄《申購確認書》,列明開放日申購的信托單位份數,郵寄時間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六)認購/申購程序

  1、推介期內認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認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4)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5) 委托人身份證及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在開放日申購信托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4)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5)委托人身份證及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在開放日追加申購信托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購與贖回申請書》一式兩份;

  (2)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4、委托人為自然人時,應在上述文件中簽字;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述文件需加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簽字(或簽章),若授權他人簽字,須提供授權委托書。

  二、信托單位的贖回

  (一)贖回期限

  推介期內認購的信托單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為該信托單位的封閉期。在信托成立后申購的信托單位在申購該信托單位的開放日起的一年為該信托單位的封閉期。信托分紅直接轉化的信托單位不設封閉期。

  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部分贖回信托單位的,受托人將按照如下順序依次認定其贖回的信托單位:(1)信托分紅轉化的信托單位;(2)受益人有效認購/申購時間靠前的信托單位,依次類推。

  (二)持有份數要求

  受益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贖回信托單位。受益人贖回其全部信托單位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該份信托合同終止;受益人申請部分贖回的,每次申請贖回的信托單位份數乘以贖回日前一個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信托單位凈值的乘積不得低于20萬元,且扣除申請的贖回信托單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單位與前一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單位凈值之乘積不得低于300萬元,否則,受益人應全部贖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贖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贖回申請。

  (三)贖回費用

  1、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內贖回信托單位的,須經受托人同意后方可辦理,受益人須繳納贖回金額的5%作為贖回費用,其中2%由受托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劃出贖回資金時自行扣除,剩余3%計入信托財產。即:

  贖回費用=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凈值×5%

  贖回費用四舍五入計算,并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2、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外贖回信托單位的,無須對該贖回資金繳納贖回費用。

  (四)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凈值

  贖回金額采用截尾法計算并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上述計算為扣除贖回費用前的計算,若該筆贖回需支付贖回費用,則委托人實際獲得的資金為:

  贖回資金=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五)贖回程序

  1、若某開放日為T日,則擬在該開放日贖回信托單位的受益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書面贖回申請,最遲于T-6日的17:00前將填寫完整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書》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托人,時間以受托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T日當天及T日前5個工作日內受益人的任何贖回申請為無效贖回申請。

  受益人可以撤銷贖回申請,但應最遲于T-6日的17:00前將撤銷通知以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托人,T日前5個工作日內不可以撤銷贖回申請,時間以受托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

  全體委托人認可受托人傳真記錄是贖回或撤銷贖回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提交贖回信托單位申請的受益人,應在每個開放日到受托人處辦理贖回手續(授權他人前來辦理贖回事宜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其傳真或特快專遞的贖回申請無效,且受托人有權按其贖回申請信托單位份數的1%(上述計算按四舍五入法計算,保留至整數位)減少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作為違約金,違約金計入信托財產。受托人辦理贖回時間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為自然人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證明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并加蓋公章。

  3、受托人根據《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受益人有效贖回份額,并最遲在T-2日將計算結果提交授權代表。

  4、授權代表應根據受托人提交的有效贖回份額估算贖回金額。如果信托計劃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贖回金額的,授權代表應調整信托財產的投資組合,并最遲于T+2日前確保信托財產中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贖回金額,否則受托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變現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財產以滿足贖回要求。

  5、經保管銀行對受益人贖回單位及金額復核無誤后,受托人在開放日后的5 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受益人)預留銀行賬戶劃出贖回金額,并郵寄《贖回確認書》,郵寄時間以郵戳為準。

  (五)拒絕或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受益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信托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所投資的證券品種處于停牌或鎖定期,導致可供贖回的現金資產不足;

  (4)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的規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它情形。

  2、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應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發生日距開放日3日以內的,受托人應當在獲知該情形的當日披露有關信息。

  (六)巨額贖回

  1、本信托計劃某開放日申請贖回的信托單位份數超過上一開放日結束后信托單位總份數的2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受托人可以根據信托計劃財產的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受托人認為信托計劃財產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贖回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受托人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受托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單位總份數2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予以延期辦理。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順延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順延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消。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信托單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受益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順延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金額的限制。

  附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

  一、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原則

  1.投資限制

  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規定:

  (1)不得投資于ST、*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包括持有期間被ST處理的證券);

  (2)按成本計算的運用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信托資金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

  (3)除非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規定允許,不得運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也不得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本信托計劃按成本計算的單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10%;

  (5)ETF基金投資僅在證券交易所場內進行,不得進行申購、贖回操作;

  (6)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7)本信托計劃不得投資于受托人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品種;

  (8)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

  2.證券組合的構建

  本信托計劃成立后,投資顧問應當在第一次發送委托人指令前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計劃擬投資的證券組合。納入證券組合的投資品種應當符合信托計劃約定的投資范圍,受托人有權否決不符合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品種。證券組合內的證券產品不超過300 只,投資顧問在信托存續期間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證券組合,經受托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運用保留權限,即:全體委托人授權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就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運用行使委托人指令權并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該委托人認可本信托計劃采取此類投資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提供研究報告、構建證券組合以及發送委托人指令等服務。投資顧問期限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始。如果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大會未更改投資顧問,則投資顧問的期限至信托終止日止。

  1、委托人指令是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須: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且是可執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給受托人的證券組合的范圍;

  (3)不存在操縱市場、與投資顧問存在明顯不公正交易條件的關聯交易或其他損害信托計劃財產利益的交易行為;

  (4)以書面方式發出的委托人指令有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

  3、授權代表通過受托人網上委托系統發出委托人指令,當網上委托系統出現無法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時,授權代表可以通過錄音電話發出委托人指令。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通過傳真或錄音電話發出委托人指令:

  (1)對場內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以錄音電話或傳真方式發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發出。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托人進行預約,以便受托人安排資金,并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過傳真方式并電話予以確認發出委托人指令。沒有進行上述預約程序的,授權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過傳真并電話確認的方式發送委托人指令。

  對上述時間以后以錄音電話或傳真發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積極地加以執行,但委托人明白上述時間以后發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風險,也愿意接受相應的結果;

  上述時間以受托人電話錄音或傳真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全體委托人認可電話或傳真記錄是交易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受托人對于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將自主采用以下兩種模式之一進行操作:1)直銷模式:即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指令后,由受托人直接與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傳真交易,并與基金公司直銷電話確認的方式進行交易;2)通過券商代銷模式:由受托人將指令輸入交易系統并與券商營業部電話確認,由券商營業部通過其與各基金公司之間的基金代銷系統進行開放式基金的相關交易。

  4、本信托計劃當天對同一證券品種進行相反交易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且僅在該證券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單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該證券進行操作。受托人有權拒絕執行可能產生對倒行為的委托人指令。

  5、為避免本信托計劃、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計劃出現當天就同一證券品種相反方向的同價位或可成交的價位委托掛單的情形,如果受托人委托系統已經出現對某一證券品種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則本信托計劃就同一證券的相同價位或可以成交價位的相反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將被拒絕執行。

  6、當受托人T日發現本信托計劃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受托人固有財產投資對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或接近監管部門要求的必須舉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時,受托人有權拒絕執行進一步買進該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在當日通知投資顧問降低投資比例。投資顧問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內使投資比例降至合理范圍內。

  7、授權代表可以于每月最后3個工作日至受托人處核對該月投資交易記錄,如果有不符之處應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權代表當月不做核對,視為對該月投資交易情況無異議。

  8、受托人根據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并有權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拒絕執行無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決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場流動性、波動性、交易所閉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有效委托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執行,則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9、受托人執行委托人指令的行為并不代表受托人對委托人指令可能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受托人也不對投資顧問的行為而產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擔責任。

  10、當受托人在T日發現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約定時:

  (1)信托執行經理應在當日通知授權代表,并有權拒絕執行繼續購買該投資品種的委托人指令;

  (2)對于已發生的投資,授權代表應從T+1日起發出賣出指令,在T日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使投資符合約定。授權代表未能及時處理的,信托執行經理有權直接賣出。

  全體受益人/委托人對受托人按本項規定處理的行為及結果表示認可,受托人按上述程序處理即視為受托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托人就投資顧問的上述違反行為不對受益人/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

  11、當信托單位凈值跌破0.80元(含)時,受托人應當以書面方式詢問投資顧問是否需要對原投資策略進行調整,投資顧問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答復受托人的詢問。投資顧問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視為其不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如果投資顧問不同意調整的,則不需要執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則投資顧問必須自同意答復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計劃財產完全變現,并提出新的投資策略。新的投資策略將在受托人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書面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投資顧問需制定新的投資策略并再次公示,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策略,投資顧問可根據新的投資策略重新構建證券組合及發出買入的委托人指令。

  全體受益人/委托人認可受托人當信托單位凈值跌破0.80元(含)時進行詢問的行為即視為受托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托人就投資顧問的調整策略、變現、提出新的投資策略和證券組合等行為不對受益人/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

  12、當出現以下信托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如果信托計劃財產中現金資產總量不足,受托人有權自行變現部分或全部信托財產。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對受托人的變現指令及其結果表示認可。

  (1)支付各項信托費用;

  (2)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但未在10個工作日內變現信托財產;

  (3)受益人贖回信托單位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托財產;

  (4)信托終止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托財產。

  四、信托計劃的獨立外部審計

  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信托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等無需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除外。

  附件: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一、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計劃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信托報酬(含固定與浮動信托報酬);

  2、保管人保管費;

  3、投資顧問管理費;

  4、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處分而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賬戶轉托管費、證券開戶費、專項差旅費、公司年審銀行專戶余額詢證費、銀行專戶管理費、銀行劃款手續費、證券交易手續費、股票交易印花稅、信托財產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

  5、信托計劃文件、賬冊印刷費;

  6、信息披露費;

  7、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8、銀行代收代付費用(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計劃財產而增加的業務規費;

  10、按有關規定,其他應支付的稅費和費用。

  (二)信托費用的計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報酬、保管人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

  2、除信托報酬、保管費以及投資顧問管理費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于實際發生日從信托計劃財產中支付,并在凈值計算中體現。

  二、信托計劃財產估值

  (一)信托計劃財產的估值日

  本信托計劃于存續期內的每個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計算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信托單位凈值。如T+1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處理。

  (二)估值方法

  1、單位價值的確定

  本信托計劃持有證券品種的單位價值按公允市場價值計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資品種按攤余成本計算。具體確認原則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ETF、 LOF、封閉式基金、國債、可轉債以及企業債,不包括以持有到期為目的的投資品種)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收盤價(全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2)未上市的屬于配股或增發的股票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3)未上市的屬于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4)對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鎖定期約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轉讓)的首次公開發行新股以其成本價計算;

  (5)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的權證的估值按照有關機構提供的參考價值估值,沒有參考價值的,以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6)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的公允價值按市價計算,無市價的以攤余成本計算;

  (7)場外開放式基金以基金凈值估值,該日無凈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凈值計算。

  (8)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允價值以實際持有份額(包括已轉收益)乘以1.000計算。

  (9)銀行存款(含證券交易保證金)及回購(包含正、逆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10)其他存在并可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以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按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11)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費用及負債處理

  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固定信托報酬、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按日計提,并計入信托財產的負債。其他費用于實際發生時確認,不按日計提或攤銷。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證券交割清算制度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規定估值,則根據相應政策調整。

  3、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計算信托計劃財產總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信托單位凈值,保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認可該估值結果。

  2、日常估值結果不作為信托終止時清算與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據。

  附件: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一、信托利益與分配

  聲明:受托人、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均未對本信托計劃的業績表現或者任何回報做出任何保證。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為特定信托利益和普通信托利益。

  1、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高于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且高于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17%作為特定信托利益。即:

  某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17%×該開放日的信托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為零。

  2、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為信托利益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差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占同期信托單位總份數的比例享有相應比例的普通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財產支付。在每個開放日,若受托人有計提的浮動管理費,則在該開放日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保管銀行根據受托人的指令將開放日當期計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從信托財產中扣除并支付給投資顧問。

  2、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存續期內,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決定是否將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利益以分紅的方式分配給普通受益人。受托人應在分紅日的10個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網站公告或發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紅方案。分紅資金根據權益登記日信托單位凈值(除息后)轉換為信托單位份數,該部分信托單位不設封閉期。

  受益人轉換的信托單位份數=受益人享有的分紅資金÷權益登記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通過分紅方式轉換為信托單位的,委托人申購費用為零。

  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受托人傳真分紅方案給保管銀行,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后,受托人在權益登記日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紅確認書。

  信托終止時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該人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與終止時的信托單位凈值之乘積。上述計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歸委托人所有。

  二、受托人信托報酬

  受托人信托報酬于每個開放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信托報酬劃付指令支付給受托人。

  (1)固定信托報酬

  固定信托報酬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固定信托報酬=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1.0%÷365

  (2)浮動信托報酬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高于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且高于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3%作為受托人的浮動信托報酬率,計算受托人浮動信托報酬。即每個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托報酬=(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3%×該開放日信托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托報酬為零。

  三、保管人保管費

  保管人保管費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并于每個開放日后的3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清算時支付給保管人。保管費率不高于2.5‰,每日計提的保管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保管費率÷365。

  四、投資顧問管理費

  投資顧問管理費于每個開放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管理費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每日計提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1.0%÷365。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7

  委托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托期間應避免注銷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折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折、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托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本信托計劃)

  2信托目的通過實施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將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并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簽署。

  4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計劃為長期信托,信托設立時不限定信托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托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托計劃

  成立日本信托計劃預計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并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托人)。

  8開放日本信托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托人申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后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托資金賬戶

  1、信托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托人應于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托資金劃付至信托資金賬戶。

  10信托計劃

  投資范圍本信托計劃投資于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序變更投資范圍:在受托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托計劃投資范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范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機構

  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信托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托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托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托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托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信托計劃文件: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并繳付信托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托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托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權限、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鑒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前于受托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托執行經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托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并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9、信托資金:指本信托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托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后剩余的金額。

  10、信托計劃財產: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托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托計劃財產凈值: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額。

  13、信托單位、信托單位凈值、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是計算、衡量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單位凈值與每信托單位的累計普通信托利益分紅之和。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萬分位(即精確到)。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托資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的余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托人的信托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3、信托計劃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返還委托人;

  4、受托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托計劃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托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資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托計劃時超過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人(含)。

  (二)信托資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證其信托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托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審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托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托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托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托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文件、資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前往受托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信托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為本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托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計劃文件的權利,并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準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計劃采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

  (2)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托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托計劃文件之復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并通過授權代表就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托人發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托書,并在信托計劃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托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宏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托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于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托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托人并與信托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托人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托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計劃財產;

  (2)信托計劃成立后,以受托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并享有包括根據信托計劃文件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足額收取受托人信托報酬;

  (4)按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并發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托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托計劃財產;

  (4)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以信托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8)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托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托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計劃終止:

  1、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托計劃被撤銷。

  3、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連續年低于人民幣萬元,受托人有權終止本信托計劃。

  4、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6、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終止信托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托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托份額。

  8、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托人時本信托終止。

  9、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托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托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托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托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托財產全部變現。本信托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托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托報酬等信托費用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托財產全部變現后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托計劃終止后的清算

  1、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負責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托文件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托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標準;

  (5)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后,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內容

  1、信托計劃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信托合同數與信托計劃資金總額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復核后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3、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托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受托人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托計劃運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托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信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宏觀經濟政策、經濟周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托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巨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托人操作風險

  受托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托事務,但是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托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托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并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并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并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發布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滯后,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發布的各種證券信息,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體委托人已經完全了解網上交易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擔。受托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范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受托人承諾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托人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托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文件出現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文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遲不晚于信托終止前兩日送達受托人。

  3、信托終止后,受托人將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注銷其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其開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并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托人無法劃付信托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關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信息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托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選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后,由受托人在終止履行受托人職責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或受托人指定場所辦理信托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托人為自然人時)、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人為機構時)并交付信托資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資金收付日、信托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于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8

  委托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受托人  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

  注冊資本:

  聯系電話:  傳真:

  受益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開戶行:  開戶人:  賬號:

  5.4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號:

  5.5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

  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信托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信息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

  9.2.3.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  9.2.3.3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托人的權利

  11.1.1.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義務

  11.1.2.1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托人的權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托人的義務

  11.2.2.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

  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月日于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 號:

  5.5 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 信托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 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 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11.1.1.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11.1.2.1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托人的權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托人的義務

  11.2.2.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

  開 戶 行:__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資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賬號 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 , (小寫)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 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  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  %,二年期  %。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  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  %,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  %,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  %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 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 信托期滿。

  c 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1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_____、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托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2.乙方管理傭金_______%,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_______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__%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資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賬號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二年期%。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3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托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_______%,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_______%,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_______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__%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托人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托專戶。

  委托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托人營業場所 □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

  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受托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5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

  2.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并提供信托資金_________元,并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托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托及相應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托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權;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托人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托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托人其它信托產品,以獲取信托收益。

  3.信托資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第六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托資金專戶以區別于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托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受托人應當按照上述信托計劃和資金行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托計劃和有關信托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托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和該信托計劃項下相關信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后信托受益權確定

  受托人受讓上述信托財產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取得信托財產項下信托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托終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受托人根據其運用信托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托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資金收益率-5%)。受托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托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托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應當自信托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托項目報告》,并附送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托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尚余的信托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托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現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 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6

  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篇17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規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_____》、《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委托人_____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_____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_____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信托本金及交付

  4.1?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7.1?信托本金;

  7.2?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信托財產的核算

  9.1?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計劃規定支付。

  9.3?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發《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采用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托財產,本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托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托人有權留置股權。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托人無需與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托及信托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托期限內的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托人、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通知、送達

  15.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系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托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信托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5.2?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托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復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16.1?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復印件。

  16.4?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沖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特別申明

  17.1?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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