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居間合同(精選3篇)
金融借款居間合同 篇1
金融借款居間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由于_____企業生產_急需一筆資金周轉,特委托居間方向出
借方借款人民幣(小寫)_¥_元(大寫)。
經過雙方協商,為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達成本協議。
一、委托方全權委托居間方辦(理)借款相關事宜。
二、委托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當日向居間方交付貳拾肆萬元整(¥240000.00)人民幣的保證金,用以保障居間方在為委托方辦(理)借款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三、保證金的留置期限為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貸款到帳日止。
四、居間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必須在_____個工作日之內調查上述借款事由以及委托方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若居間方在_個工作日內未完成上述工作,委托方有權要求居間方退還保證金并不向居間方支付任何費用。
五、委托方必須積極配合居間方調查取證并按居間方的要求提供為促成借款所需要的一切相關材料,若由于委托方的不配合造成委托不能繼續進行,保證金不與退還。
六、若在上述約定的保證金留置期限內,委托方與出借方未達成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居間方必須無條件返還所有保證金并不得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費用。
七、若經過居間方調查取證,發現上述借款事由或者委托方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虛假、欺騙等行為,居間方不予退還保證金,委托方保留其合法的司法權利。
八、若居間方完成本協議委托事項,委托方承諾在實際收到借款后,一次性向居間方支付信息費人民幣叁佰萬元整(¥3000000.00元)。該費用委托方不得以交稅或者其它任何形式要求居間方提供發(票)。委托方必須在銀行放款當日以現金形式向居間方支付信息費。
九、因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居間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十、委托方材料提供齊全后,代理人必須負責在四十五天內貸款到賬。否則,由居間方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前期費用根據需要由雙方協議解決,貸款到賬后在叁佰萬元中予以扣除。
十二、本協議由雙方簽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不公證具備同等法律效率。
居間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居間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我國律規定雙方代表經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書。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銀行聯系和安排約萬元人民幣的借款(具體借貸金額由銀行評估審批后確定),用于經營開發及,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職責:
1、提供借貸所需的真實性資料。
2、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維護乙方權益。
三、乙方職責:
1、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所有借款手續,在金融機構審批后,借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即視為貸款成功。
2、全面協調甲方與金融機構的關系。
3、維護甲方權益。
四、甲方需承擔的費用:_
1、銀行貸款利息(詳見甲方與貸款銀行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2、保證金及擔保費(詳見甲方與銀行、擔保公司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3、項目前期啟動及專家費用:
4、居間服務費:_________________甲方須在銀行貸款成功到達甲方賬戶的次日前一次性將貸款總額的居間服務費支付到乙方。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銷委托則視作違約。違約方即須支付人民幣萬元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
2、銀行貸款到達甲方銀行賬號次日前,甲方保證支付居間服務費到乙方指定的賬號,每延誤一天甲方按申請貸款總額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及甲方未能達到擔保或銀行貸款條件造成銀行無法放貸的,乙方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雙方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在履約完畢后自行終止;
2、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4、本合同內容雙方均有義務保守機密,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金融借款居間合同 篇3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民法典》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民法典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復雜得多,、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民法典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如何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