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處理最新技術合同(精選3篇)
污泥處理最新技術合同 篇1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為規范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使污泥得到有效處置,同時進一步提高污泥處置水平,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就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有關事項,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
(一)總則
1.1方委托乙方對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脫水污泥進行處置。
1.2甲方應積極協調政府主管部門爭取對污泥處置提供各種形式的補貼或支持費用,乙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1.3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義務,開展對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并保證其工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乙方應承擔和自身過錯相適應的違反本協議的責任,但乙方不承擔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和有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1.4乙方應在執行本協議中憑借專業知識和各種經驗做好本職工作,積極配合甲方污泥的生產、運輸管理工作:甲方應依據其自身的經濟實力和條件做好相關工作,并積極配合乙方的協調工作,且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應密切配合,以確保本協議的順利執行,保證對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工作正常開展。
1.5甲乙雙方同意行使或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二)定義
2.1“合同”系指系現有合同。
2.2“合同價款”系指根據本合同規定,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費用。
2.3“本項目”是指本合同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污泥委托處置實驗合同。
2.4“合同生效日”:指合同簽訂當日。
2.5“污泥處置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價格和乙方處置的污泥量支付給乙方的費用。
2.6“污泥運輸補貼”指甲方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價格和乙方處置的污泥量、運輸距離支付給乙方的費用。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的權利:
3.1.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對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進行處置的過程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1.2 甲方對乙方違反本合同要求的行為,有權提出書面的整改要求。
3.1.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配合,迎接主管部門的檢查、調研和業務指導。
3.1.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與污泥處置有關的污泥量資料及相關檢測報告。
3. 2甲方的義務:
3.2.1按合同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3.2.2甲方應積極協調在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爭取各種形式的污泥處置費用。
3.2.3在乙方遵守合同的條件下,確保合同不被無故中止。
3.2.4嚴格執行本合同所有約定。
3.3乙方的權利:.
3.3. 1在國家法律、政策范圍內,乙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正確行使生產經營權和經營管理自主權。
3.3.2受托對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進行處置,按時足額收取甲方支付的合同價款。
3.3.3在保證正常運行質量的前提下,優化污泥處置的運行工藝及.決定內部行政事務。
3.3.4開發以污泥為資源的環保副產品。
3.4乙方的義務:
3.4.1組建高素質的管理團隊和技術團隊,制定務實、高效的管理.制度,保證污泥處置實驗工作的正常開展。
3.4.2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完成合同規定的污泥處置實驗任務,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3.4.3在保證污泥處置設施、工藝正常運行的條件下,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處置特殊情況下的污泥,但處理過程中增加的運行成本費用由乙方同甲方協商解決。
3.4.4應依法納稅。
3.4.5乙方在受托期內,應確保安全生產,如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3.4.6保證污泥處置設施的正常穩定運營。
3.4.7乙方在設備檢修需要停運和非正常停運時應及時通知甲方。3.4.8乙方在受托期內不得出現不經處置棄置污泥等行為。
3.4.9制訂污泥處置管理應急處理預案,確保緊急情況下對污泥的妥善處理。
3.4.10嚴格執行本合同所有約定。
3.4.11乙方應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四)委托形式
在受托期內,乙方享有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獨家處置權,甲方不得再委托其它單位進行處置或開展處置,乙方經化驗分析,明確表示無法處置的重金屬超標污泥除外。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合同價款及費用支付
5.1付費基礎:以乙方污泥處置量,依照合同單價確定污泥處置費用:以乙方污泥處置量和運輸距離,依照合同單價確定污泥運輸補貼。
5.2合同單價
按每噸污泥____________元作為支付給乙方每噸污泥的處置費. 按____________元/噸。公里的運輸單價向乙方提供污泥運輸補貼。
5.3污泥處置費及運輸補貼計算方式
污泥處置費=當月污泥處置量____________污泥處置費合同單價
污泥運輸補貼=當月污泥處置量____________運輸距離____________運輸單價
5.4支付方式:
5.4.1乙方在完成月份工作后,向甲方遞交污泥處置費用支付函及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污泥處理量博原創力文檔
5.4.2甲方在收到乙方污泥處置費支付函后在五<52個工作日內將污泥處置費支付給乙方。
5.4.3如對合同價款有爭議,對無爭議的部分先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合同價款,對有爭議的部分待爭議解決后根據爭議解決結果付款。
5.5污泥處置費及污泥運輸補貼實施辦法
(六)委托范圍
乙方在受托期內,負責對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原的污泥進行處置并根據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泥質特點,采取相應的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技術要求。
(七)質量管理標準及要求
7.1乙方應建立相關管理制度,保證污泥的處置質量。
7.2處置前泥質要求:送到污泥處置實驗場的的污泥含水率應不高于____________%,且重金屬應不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____________) 標準。
7.3處置后泥質要求:根據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的污泥特點,進行處置并達到國家要求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要求,資源化的達到《GB__________________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標準。
7.4泥質檢測
乙方定期對處置后污泥的相關指標進行化驗,并出具分析報告。
7.5受托期間,乙方保持污泥處置場所的整潔,做好環境衛生、廠區綠化、保潔管理。及時清運污泥,并進行消毒,確保無蚊蠅滋生,空氣流通無異味。
7.6受托期間,乙方若有棄置情況,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八)污泥處置量的認定
計最方式,采用磅站過磅稱量的計量方式,以磅站稱量的運輸量作為計算污泥處置費的依據。
(九)違約責任
9. 1關于乙方的違約責任:
9.1.1乙方在受托期內未盡乙方的義務,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9.1.2如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具體處罰標準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9.2關于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委托期內未盡甲方的義務,甲方應承擔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和中止
10.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方、乙方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對合同條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須由甲方、乙方雙方協商,以書面補充合同形式進行。
10.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經甲方、乙方雙方協商- -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0.3甲方的解除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違約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乙方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乙方違約事件,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
a、乙方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無法完成對污泥的有效處置實驗;
b、乙方有隨意棄置等行為,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c、根據中國法律乙方進行清算或資不抵債; .
d、乙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并且在收到甲方說明其違約并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仍未能及時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0.4乙方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違約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 ,甲方違約事件,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有權要求甲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甲方任何聲明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嚴重錯誤,使甲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2)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泥處置實驗費或運輸補貼的義務且超過2個月:
(3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并且在收到乙方說明其違約并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十一)委托處置期限
委托污泥處置實驗期為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____年。
(十二)不可抗力
雙方約定:簽約雙方任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3.1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13.2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
(1)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無效時,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其它
14.1本合同期滿后,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合同是否延續問題,雙方另行商議。
14.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另行簽訂更改或補充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4.4當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按規定相應進行調整。
14.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署:
甲方(公章) :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污泥處理最新技術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住所地/住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服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住所地/住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友好協商,自愿達成以下食用菌種植技術服務合同條款,以資遵守執行。
(一)、技術服務內容
1.甲方委托乙方為食用菌種植提供技術服務。乙方應為甲方提供以下各項技術服務:
(1)食用菌種植的完整計劃方案;
(2)幫助甲方設置適合食用菌種植的環境;
(3)不少于人的專業技術服務團隊,保證種植過程的`順利進行;
(4)為甲方培訓名食用菌種植及加工的專業技術人員;
(5)從食用菌品種選購、栽種、田間管理、采挖到成品加工,全程協助甲方建立食用菌種植的資料庫。
2.技術服務的方式:以食用菌種植技術顧問的身份組織不少于人的專業技術服務團隊提供全程服務。
3.技術服務的期限:本合同服務期限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或終止前30日內,甲乙雙方應當就是否續簽合同交換意見并進行必要的協商,以保證服務工作的連續性。
(二)、技術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1.甲方應將技術服務費人民幣(大寫)(¥元)支付到下列乙方指定賬戶。
開戶行:;
賬戶名:;
賬號:。
2.除前條規定的銀行匯款支付外,以下三種支付方式雙方均予認可:
(1)支付寶轉賬;
(2)微信轉賬;
(3)現金支付。
3.乙方進行必要的調査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活動的經費包含在合同報酬中,甲方不再額外支付。
4.雙方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費用;
(2)食用菌全部成活并初次采挖銷售后,甲方支付剩余50%的費用。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現有的所有資料,包括具體要求、投資計劃等。
2.甲方保證為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
(1)籌備階段的辦公場地,辦公設備;
(2)種植階段的試驗、檢測設備;
(3)技術服務團隊的必要生活設施和交通工具。
3.甲方應嚴格按照乙方的指導對食用菌進行栽種管理,如因甲方未按要求進行操作的,所有損失自行承擔。
4.乙方需提供技術服務團隊人員指導他人成功種植食用菌的證明。
5.乙方對甲方食用菌種植的所有計劃方案均應提供書面材料并加蓋乙方公章。
6.乙方在本服務合同期限內,應當為甲方進行次3以上技術培訓課。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栽種、田間管理、病蟲害防治、采挖、食用菌加工等。
甲方: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污泥處理最新技術合同 篇3
許可人:_________
被許可人: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獲國務院批準,對其資產進行了資產重組(以下簡稱“重組”),并作為發起人,依據中國法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組前屬于_________及其下屬企業或單位的主營業務,包括石油、天然氣的勘探和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產品銷售、有關科研機構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下統稱“核心業務”)。_________及其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擁有用于核心業務的專利及專有技術,并愿意將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許可給_________公司使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使用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據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1條 許可人
本合同許可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權代表的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其中包括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發出關于代表其簽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的_________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或單位。
第2條 專利和專有技術
2.1 本合同項下的專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
(a)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無償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b)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有償使用的專利(以下簡稱“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c)許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共同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二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共有專利”)。自有專利和共有專利以下統稱為“許可專利”。
2.2 許可專利內容是指專利證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附圖等專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術內容。
2.3 本合同項下的專有技術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許可人已經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三所列的專有技術(以下統稱“許可專有技術”)。
第3條 許可
3.1 對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繼續無償使用。
3.2 對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組前的使用范圍內繼續有償使用,但須符合雙方另行簽定且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互供總協議》的規定。
3.3 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組前使用共有專利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共有專利。該共有專利原為無償使用的,被許可人繼續無償使用,原為有償使用的,被許可人應支付使用費。許可人承諾就上述使用取得該共有專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4 被許可人根據本合同對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許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應提前通知被許可人,被許可人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表示異議,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如上述許可或轉讓可能對被許可人的主營業務構成嚴重影響者,則被許可人有權不同意該等許可或轉讓。
3.5 被許可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對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
第4條 期限
4.1 被許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個或多個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直至該許可專利期限后滿或該許可專有技術變成公開信息而不受法律保護或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的終止使用日期。
4.2 上述4.1條所述之期限后滿或終止,不影響本合同項下其他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許可使用。
第5條 專利和專有技術資料的提交及后續服務的提供
5.1 許可人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應被許可人不時之要求將許可專利和許可專有技術資料提交予被許可人。
5.2 許可專利和許可專有技術實施的后續服務應保證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有效實施,具體應視不同情況而定。需許可人提供技術人員予以指導的,許可人應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專人負責有關指導工作。
第6條 維護費用
對于無償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被許可人須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許可人支付該年度許可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系該等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有效性而已經實際支出的費用。但是,被許可人不需向許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被許可人已經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項下一個或多個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維系費用。
第7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許可人的權利:
(a)有權在自身范圍內制造、使用、銷售與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有關的產品,或者使用許可專利方法及許可專有技術。
(b)有權取得被許可人對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改進部分的使用權,但應補償被許可人因該等改進而合理支出的費用。
(c)有權獲得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所申請的各級發明和科技獎勵。
(d)有權要求被許可人依本合同約定支付本合同第6條規定的費用。
7.2 許可人的義務:
(a)許可人允許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應遵守本合同3.4條、3.5條的規定。
(b)根據本合同第2條及第5條的規定,提供全部技術資料和技術服務。
(c)按時向有關機關交納有關維系許可專利申請和許可專利權的有效性的費用。
(d)對被許可人在實施過程中有關的技術及其經營秘密承擔保密義務。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有效。
(e)根據被許可人要求或專利權保護需要,向國家有關機構就有關許可專利申請保護。
(f)承諾并保證本合同項下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許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許可人提出權利請求或訴訟時,許可人有義務賠償被許可人因此而致的一切損失及費用支出。
(g)根據3.3條規定,承諾取得共有專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h)本合同簽訂后,許可人負責依法向專利管理機關辦理本合同備案存查手續。
7.3 被許可人的權利:
(a)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制造、使用和銷售與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有關的產品,或者使用許可專利方法及許可專有技術。
(b)有權獲得實施和使用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所必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技術服務。
(c)有權得到許可人對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改進部分的使用權,但應補償許可人因該等改進而合理支出的費用。
(d)有權對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進行改進,由被許可人獨立進行的改進,其改進部分歸被許可人所有。
(e)就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實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請各級發明和科技獎勵的權利。
(f)有權就許可專利產品及許可專有技術產品參加各級名優產品的評比,所獲得的榮譽和物質利益歸被許可人所有。
7.4 被許可人的義務:
(a)被許可人與第三人就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再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應事先通知許可人,并獲得許可人同意,且應遵守本合同3.4條、3.5條的規定。
(b)如發生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侵權事宜,許可人負責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起訴,被許可人應當協助查明。
(c)被許可人對本合同項下的許可專有技術和提交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有效。
(d)承擔生產、銷售許可專利產品應繳納的各種稅款。
(e)按本合同第6條規定向許可人支付有關費用。
第8條 雙方進一步的保證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有義務采取進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動,包括簽署其他有關的協議或合同或文件,以確保本合同宗旨和規定內容的實現。
第9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9.1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9.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__________
(a)本合同期限后滿,
(b)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d)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9.3 無論9.1和9.2條如何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被許可人有權按其生產經營需要,決定終止使用本合同項下一個或多個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并須在該日之前書面通知許可人該等終止。一俟被許可人按前款規定終止使用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則被許可人從下一個年度起對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不再支付本合同第6條所規定之費用。
第10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11條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11.1 許可人的陳述和保證:
(a)許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許可人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c)許可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許可人的有效授權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許可人有約束力的責任。
(d)許可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11.2 被許可人的陳述和保證:
(a)被許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被許可人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范圍的活動。
(c)被許可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被許可人的有效授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被許可人有約束力的責任。
(d)被許可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12條 不可抗力
12.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12.2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12.3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9.2(c)關于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13條 其他規定
13.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3.2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協議,并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理解和通信。
13.3 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并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13.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采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準而作出。
13.5 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13.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14條 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以中文書寫,并可經專人手遞或掛號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a)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b)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c)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于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d)許可人地址:_________;被許可人地址:_________。
第15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5.1 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1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16條 附則
16.1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
16.2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本合同在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許可人(蓋章):_________ 被許可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