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關于反洗錢的征文1500字
繼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禁毒的決定》,在其第4條首次將洗錢活動規定為犯罪后,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191條又明確增設了洗錢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對刑法第191條進行了修改,將恐怖活動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反洗錢的違法亂紀行為。
1、完善反洗錢刑事立法。
一是要在《刑法》中明確對洗錢罪的概念進行界定,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應借鑒國外有關國家立法,將“明知”改為“應知”,或者直接改為“明知或懷疑”,應明確除了主觀上有洗錢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錢法定職責的行為也構成為犯罪,增強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反洗錢法律意識;在犯罪的客觀要件上,應拓展犯罪行為的范圍,至少應將掩飾、隱瞞犯罪人或嚴重犯罪所獲收益的行為納入到洗錢罪打擊之列。二是應適時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與有關國際條約相銜接,使清洗任何嚴重犯罪收益的行為都構成洗錢犯罪;同時,鑒
于我國目前貪污腐敗、詐騙和偷、逃稅侵吞國有資產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應將通過貪污、受賄、詐騙、偷逃稅所得臟錢合法化的行為都規定構成洗錢罪,以有效阻止日益嚴重的貪污受賄、詐騙和偷逃稅洗錢行為。
2、盡快制訂頒布專門的反洗錢法。
目前金融系統反洗錢主要依據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其法律效力和適用范圍明顯不夠。因此,必須盡快制訂出臺專門調整規制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鑒于當前國際國內反洗錢斗爭需要,國家立法機關也意識到出臺反洗錢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反洗錢法的制訂納入到五年立法規劃并優先予以考慮。目前,反洗錢法也正在緊張制訂之中。專門的反洗錢法不但可以為洗錢犯罪的打擊、懲處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夠對洗錢犯罪的預防起到重要作用。在具體內容上,將來的反洗錢法一方面應將其調整范圍由目前局限的金融業主要是銀行業擴大到證券、保險以及珠寶、建筑、零售等洗錢高風險行業,甚至會計師、律師、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行業;另一方面,應明確規定反洗錢主管機關人民銀行和其他執法部門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分工,并就金融機構和其他高風險行業應承擔的反洗錢法律義務和應遵循的原則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應明確反洗錢各部門間協調機制,賦予反洗錢監管機構和有關執法部門足夠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懲處手段,以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3、制定、完善反洗錢相關法律制度和行業規則。 一是要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應進一步明確細化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報告標準,使得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在開展不同類別業務時都能得到有所指導;對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內容也應該予以細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較原則的反洗錢內控風險評價體系標準,并要求各金融機構根據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指導本系統反洗錢工作;明確客戶盡職調查的對象、范圍、程度,尤其要明確對從事高風險行業人員和政治人物的特別盡職調查義務,要強調發揮客戶經理在盡職調查中的作用;應補充有關電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兌等新情況下的反洗錢工作要求和內容;修改有關反洗錢的罰則,使得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應承擔相適應的法律責任,促使其重視反洗錢工作。
二是要完善反洗錢相關法律制度和行業規則。反洗錢不是單一的某一項業務管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業的各種不同業務,因此,應逐步完善防止洗錢活動
的相關制度和行業規章。控制洗錢迫切需要限制銀行保密的范圍,除在專門的反洗錢法中應明確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報告義務外,還應該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作出明確規定;要盡快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要求銀行加強對客戶現金繳存尤其是大額現金繳存來源的審查和報告制度;完善有關賬戶管理和結算的規定,建立實時賬戶管理系統和預警系統,對賬戶的違規提現和違規轉賬等行為實行實時預警;同時,應加強個人儲蓄賬戶的管理,修改《儲蓄管理條例》中的有關無記名存單的規定,避免與《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沖突。 三是要修訂有關行業規則,解決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定的沖突。目前主要是要盡快修改“一個規定、兩個辦法”中對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的罰則,強化處罰力度,完善反洗錢工作手段。